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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导读 2月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启动

2月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5月份在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陕西以及青岛6个省区市将率先进行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费率如何变化?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还是今后保费是涨还是降。不过,由于吉林省不在首批试点名单中,因此,车险费率如何改暂时还不明朗。昨日,新文化记者采访了中国保监会、吉林保监局以及多家有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了解到,改革后商业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或许可以打破此前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消费者购险有可能更便宜。不过,车险业内人士高先生透露,未来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的趋势将与车主驾车习惯及出险状况相关联。昨日,新文化记者登录保监会官网看到《意见》内容,《意见》称,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意见》中表示,将把商业车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行业,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吉林省一位从事多年车险的资深人士高先生透露,将保险费率与风险相关联就是要引导理性汽车消费和安全驾驶,促进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和易维修性。高先生说,虽然具体的改革模式还没有确定,不过可以从趋势上来判断,将来保险定价会越来越细致。或许今后消费者购买车险时的费率不仅与车型有关,还会与驾车习惯、出险次数以及出险具体情况相关联,甚至会细致到与车主实际驾车时间及里程有关。优质客户的折扣幅度会更大,而出险记录多、风险较高的车主缴费会增多。对消费者的两个较大影响一、车险价格与驾驶行为密切相关出险较少或不出险的车主,其车辆保费将大幅下降,而常出险的车主,今后的保费就可能很贵了,每出一次险保费可能就会大幅上升。二、同价位车型车险价格完全不同车险费率化改革后,一款车的“基础保费”将不由车价直接决定,而来自于这款车的零部件更换价格的标准。例如,一款奔驰C级轿车和一款帕萨特领驭V6轿车,前者的零整比(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为306%,后者的零整比为1273%,尽管其售价同样在30万元左右,但是基础保费可能相差几倍之多。 综合车险条款拟重大调整新文化讯 2月4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车险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款》),《新条款》的重大调整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车实际价值确定,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删除“驾驶证失效”等15项免责条款等,“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或将解决。新文化记者发现,《新条款》内容更加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按实际价值投保解决“高保低赔”某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员徐女士解释,“高保低赔”是指投保人以新车的购置价格缴纳保费,但是车辆出险后发生全损时,只能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对于旧车来说,就常常引发纠纷和争议。这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能是一条有失公平的条款。《新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而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徐女士认为,如果《新条款》可以落实,对投保人来说是更加公平合理的。代位追偿先行赔付解决无责不赔按照现有条款,发生车损事故时,如果本车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开车的人且出过险的车主都知道,如果本车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最常见的事故就是本车被追尾,后车全责,那么车主只能向后车车主索赔。在追讨时会有一定的麻烦。”徐女士说。《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徐女士解释,这就解决了长期困扰被保险人在车险事故中本车无责任时,本车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问题。“若按照《新条款》内容,本车的投保人可以将追讨的事宜委托给投保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先行将损失赔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出面与造成事故的车辆协调赔偿。这样可以给投保人节省很多的时间和麻烦,同时也确保能够得到赔偿。”考虑到代位追偿的成功率很低、追偿成本又很高的实际情况,《新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时,拟有30%的责任免赔,让消费者分担部分追偿成本,鼓励消费者尽力协助追偿。“三责险”保险责任范围扩大机动车的保险责任范围,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认知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新条款》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方面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新条款》删除了原“三责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第三条界定,“本保险合同中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徐女士说,这样界定就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因为本车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纳入了保险公司的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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