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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 交强险你要懂

导读 随着我国机动车的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车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

随着我国机动车的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车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当真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又会抛出诸多理由拒绝赔偿。车主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己首先应该守法,并对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 案例 1 挂车无保险,该由牵引车赔偿吗? 案情:去年1月6日,巫某雇佣的汽车驾驶员李某驾驶重型牵引车拖带挂车行驶至S335线揭西县五经富镇低坪村路段时,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打滑,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撞坏了路边属于4名事主所使用的招牌、房屋及停放在路边其中一名事主的轿车。 1月18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了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经过物价部门的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物品损失共32项,损失共55460元。为了维修汽车,巫某又花了21.33万多元。此次事故让车主巫某前后用去了近30万元,但他心里还比较庆幸,毕竟自己为牵引车买了保险。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巫某没有为挂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无需为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调未果,巫某向梅州市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付299785元。梅江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283328元给巫某。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赔偿对车不对人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司机无证驾驶,自然是错误的,但交通肇事的受害者是无辜的,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得到交强险赔偿,这也是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意义所在。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是以车辆为对象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受害方的是司机,而不是车主史某,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自然不能成立。交强险的赔偿,应该说是对车不对人。保险公司以司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与法相悖,不能成立。 案例 3 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未上交强险要怎么赔? 案情:赵某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因车速过快与王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王某脑部出血过多变成植物人。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调查,本案赵某的机动车已报废三年,且未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于是,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 法官说法 肇事者应承担双重赔偿责任 首先,赵某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次,赵某驾驶明知已报废的车辆超速行驶而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赵某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和过错赔偿的双重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车辆已报废且未缴纳交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赵某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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