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根据通知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
根据新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费,缴费比例将根据当地企业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将按照全省统一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生育保险费用数额进行缴费,而税务部门将负责征收和入库。
根据通知要求,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将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人员将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与领取人员直接结算。其中,生育津贴将按日计发,日标准根据月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另外,如果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综上所述,新的政策明确了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及待遇规定,为加强积极生育支持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