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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吗

导读 作为一名银行对公授信的审查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之所以这样,有几种原因,有的是正常的情

作为一名银行对公授信的审查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之所以这样,有几种原因,有的是正常的情况,有的则是违规情况。

1、快速响应,保持企业正常发展

现实生活中,有的实控人经营的网络庞大,旗下控股、参股的企业高达数十家及上百家,如果各家企业均由实控人任职法定代表人,那么其每天的精力可能都耗费在各类签字上了,根本无暇把握整个集团的发展方向,为了集中精力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因此旗下的企业会由各个公司的精英担任。

2、上市企业为减少手续,设立体外企业

众所周知上市企业融资相对麻烦一下,不仅仅是要出具董事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等,各类程序手续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业会设立一些由集团内的打工者挂名的企业(不纳入上市企业的关联体中,所以叫做体外企业),由这类企业进行融资,再通过“伪交易”的手段将资金转移到上市企业中,这样融资较为便捷(这类体外企业融资,有的会由上市企业进行暗保,风险较小)。

如果说上述两类情况属于比较正常的情况,那么下述两种情况则是非正常的情况了。

3、隐瞒关联,多头授信贷款

如果说上市企业是为了规避手续或者担忧融资影响股价,但另外一些企业则是为了规避多头授信,正常而言,银行对于每个集团的授信(简单理解为贷款)额度是有一个限额的,如果这个集团内的企业整体贷款金额较大,已达到银行认定的集团贷款上限,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一般不会再增贷。

因此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就成立(或者变更)把部分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挂到员工的名下,这样表面上这些企业就与原先的集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了,这时候再以这些打工者挂名的企业去银行融资,即有机会新增融资,这类情况融资造成企业融资过度,最终资金链断裂。

4、骗贷

这类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存在,有的老板成立的企业就是一个皮包公司,用于从事诈骗(比如销售一款产品,夸大功能,诱骗老年人;或者设立一个高息计划,进行非法揽储),这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免去签订担保合同,有时候就会由员工任职法定代表人(很多企业的合同、协议其实都是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这样后续的责任由签订担保合同打工者承担。

为什么打工者会愿意签?

如果是上述1/2类情况任职法定代表人的,因为知道企业属于正规经营的企业,很多法定代表人甚至本身是企业的小股东(持有部分股票),所以签名在他们看来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没有影响;但如果是后两类,打工者之所以愿意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两个因素:一是虚荣心,挂名法人或出资人后可以到处炫耀;二是老板给予增加工资提高待遇。特别是签字,除了忽悠安全之外,一般还会多给钱,有的人经受不住,就签了,因为无知,总认为反正银行借的钱不是自己用的,影响不大。

是否要签?

其实目前银行融资,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都要签字,一定必须签字的其实是实际控制人,当然由于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者均可以变更,现实中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告知,其实很多时候银行并不知道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是谁。但是银行做贷前调查时,肯定会与你有所接触,如果你是个打工者只是挂名而已,又确实不想签订担保合同,在贷前调查时,你可以私下告知银行的贷前调查人员,谁才是实际控制人,这样就能规避签字的麻烦了。

总结

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后续一旦企业贷款发生不良,那么作为担保人,你是需要承担这笔债务,所以签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能不签最好还是不签,不要给自己埋下一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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