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体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最新内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般原则
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震害,减少损失,鉴定现有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为抗震加固或其他抗震措施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在受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一般不会倒塌或损坏重要的生产设备。修复后仍可使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 9度地区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可采用基本地震烈度。行业内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特殊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中的“6、7、8、9度”是“抗震设防烈度6、7、8、9度”的简称。
1.0.3现有建筑应按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结构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结构应按特殊规定采用;乙类建筑,可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用抗震验算;抗震结构,除9度外,可按增加1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应按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用抗震验算和构造;对于丁类建筑,当温度为7 ~ 9度时,抗震验算要求可适当降低,可按降低1度的要求采用抗震结构;6度不需要抗震鉴定。
1.0.4既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建于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并经耐久性鉴定的既有建筑可继续使用,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低于30年;80年代建成的既有建筑应使用40年以上,且不少于30年。
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既有建筑(按当时生效的系列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以下使用年限不应小于40年,有条件时采用50年。
3 2001年后建造的现有建筑(根据当时生效的一系列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后续使用寿命应为50年。
1.0.5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后续使用寿命为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对于后续使用寿命为40年的建筑(简称乙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乙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简称丙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