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体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建筑法》中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是如何规定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可办理施工的证书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证书有效期:最多延期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二、设置的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施工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向有关部门说明理由;最多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施工单位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次数和期限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三。审批条件
1.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批准。
2.建设项目已完成立项、用地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符合法定开工条件。
3.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三层及以下农民自用住宅,不得为这些工程申请施工许可。
其他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批准程序
1、市建设局办公室相关窗口检查材料。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进行处理,然后即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需要澄清、补充的相关材料或者文件,或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整。
相关工作人员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延期,材料(或补充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即时发送给申请人。
2.收到受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反复审核。合格的由市建设局出具,并加盖建设局印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给当事人。如果到期后仍未做出决定,则可准予延期。
注:申请人对项目登记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理方式有特殊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