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体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细则,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所有权登记
1.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竣工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申请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用于物业服务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2)交换;
(3)礼品;
(四)继承和遗赠;
(五)房屋分立、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的;
(六)以房屋投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材料。
5.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以及其他权利证书。
6.权利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遗赠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房屋登记,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定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时,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登记事实。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3)住房面积增加或减少;
(四)同一所有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四)证明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抵押登记
1.如果一所房子是m
3.对符合条件的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3)报名时间。
4.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抵押权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5.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利证明;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抵押人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被担保债权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移,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主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利证明;
(四)房屋抵押转移的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7.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地役权登记
1.房屋上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2.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地役权的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在需要服务的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场所的登记簿上,并可以将地役权合同附在需要服务的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场所的登记簿上。
4.已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灭失的,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注册证书;
(四)证明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预先通知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先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预购商品房的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和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未经书面同意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当事人自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办理相应的登记。
3.预售人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向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如果b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7.申请房屋抵押预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其他注册
1.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无错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材料或者有效法律文书更正房屋登记簿上的记载,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房屋登记簿中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更正期间,权利人因其房屋权利处分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
3.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4.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记录在房屋登记簿上。
5.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一人申请房屋处分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此前未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登记事项,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1.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宅和依法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