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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改政策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以前,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此类出售的公房具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这在1999年的《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有所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鼓励职工自愿按成本价补足房价及利息。职工以成本价补足房价及利息后,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现在的房主是你,你就是房子的合法产权人,与他人无关。
房改就是参与房改的产权房。有些来源是单位,有些是使用权。如果购买产权,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数额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使用权的话,按照工龄买。福利房大多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房。
所谓福利房,也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有住房以工资货币分配的形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享有所购住房部分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房,并承认福利房归个人购房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满五年即可依法入市,收入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内含的土地收益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按职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具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照房屋出售时当年标准价格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产权归个人所有”。
杭州的房改政策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改包括:
(一)职工和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和居民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安居房)等
(三)国家支持、单位出资、个人出资的住房。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权属清晰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在学校校园和工矿作业区出售房改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房改房上市: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乙
第五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房改过户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面积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过户。
第六条房改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职工和居民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给职工家庭造成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居民家庭不得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以优惠价格购买或租赁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
第八条职工和居民转让房改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卖方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杭州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在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原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以下有效证件:
长度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等级的证明;
4.与注册成年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转学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销售协议。
(二)市房改办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证件的核查。申请上市的房改未上市的,应当及时将审查决定意见告知申请人;同意上市的,出具同意其上市的书面文件。
(3)市土地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批准上市交易的,由出卖人向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房屋价格评估。
(5)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六)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对申报价格进行核实。
(七)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八)买受人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应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申请。
第九条职工和居民转让房屋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1)土地收益。暂按成交额的1%(如低于评估价,下同)由卖方支付。
(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交易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3)契税。按交易额的3%计算,由买方支付。
(4)印花税。按照交易额的0.1%,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职工、居民出售房改住房的收入,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和居民出售房屋,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缴纳。自成交之日起至新购房屋过户或者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备案之日止,新购房屋已按前款规定全额缴纳税款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新购房屋价款大于或者等于销售价款的,全额退还;(2)如果新的购买价格低于销售价格,将退还相当于新购买价格的金额。此外,为鼓励房改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房改交易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持原完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申请退款确认。办理完新购住房的交易手续后,凭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拨付。
第十二条职工和居民用房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置换的,按房改评估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按照商品房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房屋置换应缴纳的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及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房改置换中获得的房屋可以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房改交换、房改与公有住房交换、房改与私有住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缴纳交易金额1%的土地收益。应纳税房屋的交换,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和房改居民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租赁房改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和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假证据、假资料的,一经发现,追究直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和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准上市销售的房改房上市销售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家庭以成本价违规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已购住房,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足房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对房改上市交易进行严格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部委、省属单位、市属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调整至8%。外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保持在10%。贫困企业经法定代表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6%的原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仍需调整。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1999年月平均工资发放。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90元的,按390元计算。调整后的缴存额低于当期缴存额的,原则上按照当期缴存额缴纳。
将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即单位为“新职工”缴纳的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其运行暂按原规定执行。
全市各区县、财政支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必须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级砖混公房每平方米租金由1.6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砖混公房租金由1.36元调整为1.70元。市政府规定,非出售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租金,砖混一等由1.45元调整为1.55元,砖混二等由1.24元调整为1.32元,砖木三等由1.06元调整为1.13元,简易房由0.63元调整为0.67元。调整系数保持不变。2.5%的房租补贴比例不作调整,补贴基数按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月退休工资执行。
2000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在职优抚户(对象)及生活保障线以下职工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家庭,仍按市政府〔1998〕278号文件执行租金减免政策。
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
钢混、砖混一类公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元,砖混二类公房为770元。取消现有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余政策仍按市政府宁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进一步扩大卖房范围和对象。除了每个单元的四合院和别墅式住宅;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办公、科研、教学区域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房屋和危险建筑损坏严重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出售的住房,应当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包括经组织批准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重点做好本单位职工无其他住房的遗孀和遗属、破产企业其他单位职工出售现有住房工作。
四。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金额标准、工龄补贴标准,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1998]27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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