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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二套房新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异地人贷款需要提供拟购房地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二套房贷计算。二套房政策对购买首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应大幅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识别标准
二套房政策于2010年6月4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定义了第二套识别标准:
二套房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家庭住房套数,按拟购买家庭成员(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确定。
二套房政策二。经借款人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的房产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无法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套数的书面信用担保。贷款人核实信用担保不真实的,记入不良记录。
二套房政策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种(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使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已在拟购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系统,下同)登记一套(或多套)完整房屋;
(二)借款人已用贷款购买一套(或多套)住房并申请贷款购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信用记录、当面调查、面谈(必要时进行入户访问)等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拥有1套(或以上)住房。
二套房政策四。能提供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套房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情况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暂停发放住房贷款。[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二套房政策一、贷款对象
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工人。
二套房政策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拥有充分的
7)具有不低于自住住房价值30%的自有资金(二手房40%以上);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和保险;
9)购买商品房的,开发商应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上报相关信用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同意贷款承办银行每月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