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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房屋维修基金的罪名
1、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安置房)
商品房业主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配有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交存;未配电梯的住宅和配有电梯但未配地下车库的底层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交存。
2015年标准为:多层51元/平方米带电梯,133元/平方米。
2.公共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按照房价的2%交存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房屋销售价格的20%、高层房屋销售价格的30%从销售价格中一次性提取。
(2)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哪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纳入维修范围?是指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房屋的共用部分,是指单个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由结构相连的不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所共有的部分。它主要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水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3)原房屋未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原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占面积、已占户数的业主决定。没有维修资金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可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应当分摊的比例筹集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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