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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进行处理,以终结这一执行程序,更加合法合理。
2、 因为第233条第《民事诉讼法》条第6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对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作了灵活的规定,在立法上留有余地,使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执行终结时有了法律依据。
3、 作为公民死亡,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无生活来源、无行为能力的;或者被执行人是法人,但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上述情形均应彻底执行终结。
4、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发回重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于已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时,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重新进入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5、 恢复执行时,立案庭首先审查其是否提供了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裁定,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有确切线索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书面证据,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案件立案后,将移交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收到案件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文序号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展工作。经合议庭评议可以恢复执行,评议作出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通知书》上写明由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的利息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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