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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皮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清楚,现在一起跟着小编来瞧瞧吧!
1、 (一)履行后的抗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存在履行顺序。一方不先履行的,后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 第一履约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第二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二)不安抗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4、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6、 (3)商业信誉的损失;
7、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8、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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