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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 外卖平台、外包公司被判赔偿150余万

导读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消息,11月11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最终一审判决外卖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消息,11月11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最终一审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据刘某某家属称,2021年5月19日凌晨,刘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发疾病,因当时已是深夜,刘某某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身亡。

其家属称,刘某某生前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家属认为,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

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

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文章来源: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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