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7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河道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悲剧,四名孩子在洗澡玩耍时,李某阳(14岁)溺亡,陈某胜(15岁)救...
2021年7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河道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悲剧,四名孩子在洗澡玩耍时,李某阳(14岁)溺亡,陈某胜(15岁)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而在此事件中,李某儒(15岁)被控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然而,案件背后却涉及到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及加害人的意图辨析,引发了法律上的争议。
案发后,法院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认定了李某儒的故意伤害罪。然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此提出了异议,称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儒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值得注意的是,目击证人的证词经历了多次变化,加之言词证据本身的主观性,使得案件的真实性备受质疑。
另一方面,律师们对于加害人的主观意愿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些律师认为,虽然推搡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但应根据加害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来确定是否构成故意。在这一点上,法律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律师认为,只有当推搡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或者明知会导致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另一些律师则认为,加害人的推搡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危险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案件中的证据链条也备受关注。尽管法院认为目击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在主要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但律师们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在监控录像已被覆盖的情况下,案件中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法院的判决,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综上所述,河南南阳“洗澡溺亡案”背后涉及到了言词证据与主观意愿的辨析,以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在今后的审判中,法院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言词证据,并加强对证据链条的查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