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6日电 据天津市住建委网站16日消息,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解读文章显示,《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
(一)关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一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落实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供需适配。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
二是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二)关于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是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二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三是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四是对于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三)关于住房信贷政策
一是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首套认定标准,适当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加大金融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的支持,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二是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落实好国家及本市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支持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金。
三是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四是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的审核把关,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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