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 陈杭)《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坚持突出北京特色,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多领域融合发展。以特色文化浸润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以及奥运文化、法治文化等特色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务。
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融合发展、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王爱声表示,条例大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制度建设的内容,对于优化首都功能、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满足广大市民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等非常重要。
建立健全有利于优质文化产品创作的体制机制
条例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了确保公共文化服务正确发挥价值引领和社会教育功能,条例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利于优质文化产品创作的体制机制,支持创作、生产和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中华文化精神、中华民族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
同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推动文化资源下移、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条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在设施建设方面,规定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中心,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文化室;采取新建、租赁、利用现有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设施建设;保障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合理利用其他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在设施管理方面,明确建立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推动文化资源下移、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明确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保障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转。
推动建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条例在明确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的服务事项,对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开放时间、信息公示、数字化建设等提出要求。
为使公共文化服务更加贴近群众,条例规定,乡镇、街道应当统筹资源,支持综合文化中心和综合文化室为各年龄段人群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产品和相关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需求调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动建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智能化服务。
为提高对特殊群体和特定地区的服务质量,条例规定,政府支持开发、推广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与的公共文化产品和相关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支持村史馆、文化广场等设施建设和乡村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
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和绩效评价实施办法;依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等特色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坚持突出北京特色,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多领域融合发展。为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并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条例专设“融合发展”一章,一方面,以特色文化浸润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以及奥运文化、法治文化等特色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务;另一方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产业等领域资源共享、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坚持共建共享理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具体措施包括: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生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文化产品,创新贴近群众的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支持群众文艺团队、专业文艺院团发挥专业优势,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