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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员工,公司需支付搬迁后员工的经济补偿

导读 公司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要求补偿,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例揭示了公司搬迁对员工的劳动权益产生的影

公司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要求补偿,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例揭示了公司搬迁对员工的劳动权益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然而,最近,公司因为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决定搬迁至一个乡镇,两地相距近60公里。考虑到这一变化会对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薛某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公司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是薛某并未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资。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四级法官助理戴强介绍:“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没有正式解除,但是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因为薛某已经没办法继续提供劳动,也没有提供劳动的意愿,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履行的僵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新旧工作地点相距较远,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为劳动法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对破解僵局承担更多责任。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却未依法行使权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辞职,实际是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戴强说:“鉴于双方此后并未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案涉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而解除的原因是由公司原因所致,公司应当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薛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薛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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