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街头这辆车太嚣张,“炸街”又变道!交警:安排】
近日
群众举报称
宣城泾县第二小学附近
经常有震耳欲聋的摩托声
车辆行驶得十分“嚣张”
车速非常快
还随意变道
带来不小的交通安全隐患
不仅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也严重影响到市民的生活
接到举报后
泾县交警立即展开调查
正巧当日
调查民警下班途中
遇到炸街车辆
迅速将其查获
调查得知
驾驶人张某1999年出生
除“炸街”行为
其车辆还存在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
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被罚款700元
并被责令于当天恢复车辆原状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交警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拒绝“炸街”
拒绝轰鸣驾驶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如遇“炸街”行驶车辆
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素材丨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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