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入室抢劫杀人潜逃23年!通辽警方抓获一命案逃犯】
自开展命案积案攻坚行动以来,通辽市科左中旗公安局进一步深化巩固“双清双打”专项行动成果,持续保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将逃犯缉捕工作作为命案积案攻坚的重点,专门研究部署,成立攻坚专班, 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向命案积案发起凌厉攻势。
近日,在通辽市公安局大力支持下,科左中旗公安局通过线索分析研判,成功将潜逃23年命案逃犯高某抓获,协助吉林省警方破获一起积压23年之久的特大抢劫杀人案。
1999年1月7日,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一起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涉案犯罪嫌疑人高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科左中旗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海量信息分析研判,锁定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藏匿地点。在通辽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支持下,科左中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于11月9日晚在科左中旗保康镇一举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抓获。
经初步审讯,高某对1999年在吉林省吉林市实施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高某已被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
警方提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过程中故意伤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供稿单位:通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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