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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机关抗诉10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导读 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会上,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大众网记者梳理发现

典型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运用“互联网+”远程教育解救涉案未成年

徐某某(14岁)因涉嫌在天津抢劫,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案件情况,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审理期限为6个月。 考虑到徐要回聊城学习厨艺,第二天朝廷就任命了他。 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对其进行了帮助教育。

东昌区检察院创新“互联网+”帮教检查模式,采取多部门联动,全面无缝检查,取得良好帮教效果。 一是线上线下全日制、线下辅导。 借助微信平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学校力量,及时了解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开展心理测试、评估和矫正,引导他们的不良思想倾向。 二是线上线下无缝巡检。 徐某某被要求每天在微信上“电子签到”,每月还被安排与天津检察院进行远程视频通话。 检察院、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学校校长、亲属等九方出动,统筹协调全程巡查,构建无缝巡查监督网络,让他们在接受监督的同时感受到温暖,转变观念感受温暖时的思想和行为。 三是线上线下全方位协作。 通过远程视频会诊制定辅导计划,并在线沟通进行检查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地域限制对辅导检查工作的影响。 随后,东昌府区法院出具了检验意见。 经最终审查评估,天津河北区法院依法作出对徐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案例二:菏泽一教师因猥亵四名女童被判刑一年。 检察官提出上诉,刑期减至12年。

张某某在某小学担任教师时,利用在家办补习班、在学校辅导学生的机会,对4名14岁以下女学生进行摸乳房猥亵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巨野县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某提出上诉,菏泽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巨野县法院再审后作出同样的判决。

教师猥亵14名未成年男学生获刑11年

巨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法院没有认定“公共场所猥亵罪”和“猥亵另外两名儿童”罪,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菏泽市检察院支持抗议活动。 最终菏泽中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案例3:蓬莱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4名儿童伤亡,交警队长因玩忽职守被调查。

2014年11月19日,戴某驾驶一辆建材公司重型自卸车(私自改装、超载),在山东蓬莱与张某(死者)驾驶的一辆用作校车的小型货车相撞。 卡车侧翻,撞到了货车的左前上方。 倾倒的沙子掩埋了面包车,导致张某和车内11名幼儿园儿童死亡,3名儿童受伤。 该面包车是一家幼儿园长期租用的,不具备校车资质。 张某某不具备校车司机资格。

蓬莱检察院在追究相关人员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深入侦查,对冷某某、辛某某等两名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罪依法立案侦查。 。 经查,冷某某系某小学校长,负责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他明知幼儿园接送孩子的“三无”车辆存在违规行为,但既没有调查核实,也没有按照要求举报。 ,造成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交警某大队大队长辛某某履行道路检查职责不当,发现改装货车涉嫌严重超载,却没有调查处理,任由其继续超载运营。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教育、交警等部门及时纠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超载、超载、非法改装车辆等行为。 力争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四: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妥善办理校园暴力案,涉案未成年人免予起诉

教师猥亵14名未成年男学生获刑11年

就读技校的梁某、杨某等5名未成年人,被同学王某、卢某(均已15岁,已受过政保处分)聚集在一起,无故对刘某进行侮辱、殴打。学校的操场。 XX,造成他二级轻伤。

薛城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调取案卷材料,还及时开展社会调查。 发现梁某某远离家乡,生活单调,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寻求刺激的想法。 其中不少人来自单亲家庭。 、长期缺乏关爱,性格较为孤僻,负面情绪无法正常疏导,出现群体打架现象。 为教育和抢救涉案未成年人,院方多次与学校、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认真评估案件风险。

最终,学校建议对涉案未成年人免除处罚,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涉案人员也纷纷向受害人道歉,并得到了受害人及其父母的理解,受害人也主动要求不要受到处罚。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对梁某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目前,梁某某等5人已顺利毕业并就业。

典型案例5:宁晋一男子因强奸6名未成年少女被判处死刑。 检察院采取惩防并举,严防网络性侵案件发生。

2013年8月至11月,杨某利用多个QQ账号添加多名未成年学生为好友,通过聊天方式骗取其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恐吓、胁迫6名未成年女孩到酒店实施通奸行为。 杨后来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教师猥亵14名未成年男学生获刑11年

针对此类网络犯罪,宁津县检察院采取惩防并举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全面固定证据。 及时介入调查,要求侦查机关对审讯被害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杨某与被害人的QQ注册信息、言论信息和聊天记录,确保证据确凿。 二是要注重预防措施。 为防范利用网络性侵案件,在全县中小学校举办专题讲座,设立求助热线、心理咨询热线,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 三是建议构建照护体系。 积极联系教育部门和学校,建议将性知识列为单独课程; 整顿辖区内学校,完善教育管理体制; 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危险因素。

典型案例6:亲生父亲强奸女儿,导致女儿怀孕。 检察院协助并解救了未成年被害人。

2012年至2014年,马某在家中多次采用哄骗、威胁等手段强奸亲生女儿马某(2000年3月12日出生),致其怀孕并产下女婴。 马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多项措施为马某提供协助。 首先是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咨询。 邀请了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人士为马某提供心理疏导,抚慰他受伤的心灵。 二是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马妈妈从小就没有履行过监护职责。 生父入狱后,马某无人照顾,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固定住所。 检察院在开展自发救助的同时,为他申请了1万元司法救助资金。 同时建议县民政局为孤儿提供救助。 现在他每月可以获得720元的孤儿救助金,并被安置在民政部门光荣之家,免费吃住。 三是协调解决户籍、入学等问题。 检察机关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帮助尚未落户的马某办理了落户手续; 按照马先生的意愿,经民政局、教育局协调,允许他进入县职业学院学习服装设计。 学校减免学费、书本费等。四是建议撤销监护资格。 鉴于其亲生父母均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向县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监护权。监护资格。 目前,法院已判决撤销马某父母的监护资格。

典型案例7:因交通事故被判刑生活困难后,检察院救助犯罪人未成年子女

教师猥亵14名未成年男学生获刑11年

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车与骑自行车的单某某相撞,导致单某某死亡。 张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黄岛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张某某是一家五口的经济支柱。 事发后,他的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 此外,该案还欠巨额外债进行赔偿。 他5岁的女儿没钱交学费。 他9岁的儿子从幼儿园辍学上小学,变得沉默寡言、厌学。 妻子无法再出去工作照顾孩子,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为此,检察院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核实固定证据,促成双方和解,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同时,对张某某9岁的儿子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帮助他敞开心扉,重返校园。 检察官还经常到张某的两个孩子家中探望,给他们带去学习和生活用品,加强沟通,关注他们的学习进度,建立了良好的帮扶关系。 目前,两个孩子已经慢慢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典型案例8: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手机罪,检察院为其提供帮助、缓刑,帮助其免遭起诉。

未成年人刘某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因没有路费回到家乡,偷走了自己打工的店铺老板牟某某的手机。 芝罘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会构成社会风险。 但刘某某是外省人,当地不具备监管条件,因此决定让其进入未成年人社会教育关爱基地,关爱公司将提供就业机会并保障日常生活。

辅导期间初期,刘某某曾两次擅自外出,并多日失联。 因涉嫌违法犯罪,遂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羁押期间,芝罘区医院邀请专业人员对刘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羁押评估,及时为其变更强制措施,并允许其第二次进入看护基地。 同时,他调整帮教措施,由心理专家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矫正。 、亲情、法律援助等措施,逐步让他们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 后刘某用自己的劳动所得补偿了牟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刘某某的决定。

典型案例9:济宁一男子入狱,性侵女童致死,被判处死刑。 检察院提前介入处理“铁案”

其借口让张某某、张某某(死亡时均为8岁)到小学附近帮忙,将其开车至其家的地窖,并关在铁笼内数日。 。 在此期间,她们遭受酷刑,犯下猥亵罪和通奸罪,导致阴道和子宫破裂出血而死亡。 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该案引起媒体广泛猜测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济宁市检察院积极应对,确保办案成效。 一是提前介入调查。 积极指导侦查机关按照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收集、固定证据,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件指导、沟通协调。 二是严格从快审查。 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快速抓捕、起诉。 尽快联系受害人亲属,认真听取其意见,及时开展心理疏导。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 配合教育部门在全市开展预防性侵法制教育活动,专门设立“家长课堂”,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用案例阐释案件,努力营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舆论氛围。 。

典型案例10:济南市历城区13岁男孩刺伤他人,检察院进行纠正指导帮助其改口。

孙某(13岁)与冯某等人喝酒时,冯某叫来与他发生矛盾的李某前来商量。 在冯某的请求和协助下,孙某某砍伤了李某某,致其二级轻伤。 历城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孙某虽然年龄最小,但打人行为十分积极,并主动持刀伤人。 同时,通过听他的认罪,观察他的言论和行为,我们发现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也没有悔改的意思。 办案人员意识到,虽然孙某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不及时纠正、引导,今后很可能会滑入犯罪的深渊。 为此,医院特意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为家长如何教育孩子、如何帮助孩子重回正轨提供专业建议。

在多方帮助下,孙某某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他真诚地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将多与父母、朋友等沟通,注意自己的处事方式,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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