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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直播平台打赏67万丈夫起诉夫妻关系不具正当性

导读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刘占谊)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返还高额打赏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丈夫通过直播平台打赏67万元,被王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颜某为夫妻,被告牛某为常驻某传媒公司某平台的网络主播。 2022年6月,颜某在某平台注册会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转账充值打赏主播。 在此期间,我认识了牛,并逐渐从线上互动走向线下。

当王某发现这一情况时,严某已通过某平台向牛某小费67万余元,并线下向牛某转账2.4万元。 此外,还有一份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通过快递邮寄给牛某。 王某认为严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返还共计70万元及利息。

牛某认为,“我没有主动要求颜某充值消费,颜某的打赏行为不属于赠送礼物。 作为平台主播,我收到的报酬也是媒体公司按业绩支付的,而不是颜氏充值消费。 不,我应该把它还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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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在某平台注册并充值成为该平台用户,即意味着其与该平台存在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平台充值、给主播打赏的行为属于自主行为,其真实意图不违反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此,王某要求牛某退还67万余元充值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颜某向牛某转账24000元,并送给牛某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这件事发生在颜某与王某交往期间。 既没有得到王某的同意,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这是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也是不合法的。 应当无效,王某有权要求返还。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情况等情况,判决被告牛某返还原告王某27000余元,损失财产保全费用4000余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表示:作为平台用户,打赏操作方式包括充值和打赏两个步骤。 用户首先向平台转账充值兑换平台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给平台主播打赏。 ,平台一般会按照虚拟货币业绩的一定比例与主播结算收益。 此时,本质上,打赏者与平台公司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契约关系,而不是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赠送关系。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本质上属于消费,而不是给主播的礼物。 消费奖励需谨慎,不要贪图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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