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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公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导读 入冬以来,很多城市开始供暖,但是有关供暖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供热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2018年以来

近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供热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雷飞飞表示,近年来发生的供热纠纷案件全部是追回热费案件,案件具有“一多、一多”的明显特征。一者少,一者难。 也就是说,大部分被告都是供暖用户,因此胜诉的用户很少,被告也很难提供证据。 为此,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案例解读法律,指导建立和谐供热服务供需关系。

如果室温不达标,用户拒绝缴纳费用且无法提供证据,就会败诉。

家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刘女士表示,自2012年搬入小区以来,供暖季期间家里的室温一直不达标。 不过,刘女士并没有打电话给供热监管部门投诉,而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方式进行反抗。 欠费三年后,刘女士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

天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仅辩称家中的取暖器不热,但从未测量过室内温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 因此,法院判决刘女士应按照供热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支付供暖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供热合同纠纷中,供热用户的胜诉率较低,主要是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供热用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供热公司的供热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法官提醒,如果采暖季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致电供暖单位或致电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并出具测量记录。 也可以进行公证或者业主可以共同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测量温度,这样得到的证据才能更有力。

供热公司无法证明室温达标,因此要承担一半费用。

近日,乌鲁木齐市一家供热公司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供暖用户王某,要求其缴纳2015年至2019年供暖费。此前,双方就供暖温度是否达标问题长期存在争议。公司符合标准。

庭审中,王某以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取暖费。 法院还查明,自2017年以来,由于供热公司人员变动,王某家中从未测量过室内温度,王某的邻居房间也没有定点测量过温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管理条例》的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经用户签字后归档测温记录。 。 供热企业应当记录供暖温度。 举证责任在于是否符合标准。 2015年、2016年,供热公司在采暖期间达到供热标准,并有业主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为证明的,业主应缴纳这部分采暖费。 但2017年至2019年,供热公司未进行测温工作,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良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业主承担50%的取暖费。

法官在庭后表示,根据举证责任,当供暖用户主张温度不达标时,供热公司应承担室内温度已达标的举证责任。 因此,供热期间,供热公司应按照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程规定的测温程序,定期测量用户的房间温度,如实记录现场原始测量数据,并将测量结果报送供热单位。用户签字确认,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如果因懒于行使合法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则很难获得支持。

不缴暖气费全靠蹭邻居?热力公司回应

2019年,乌鲁木齐市一家供热公司向天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某供热用户拖欠2009年至2019年的供热费。庭审中,供热用户辩称供热公司的索赔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供热用户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缴纳了部分供热费。 2014年以来,供热公司频繁更换收费员,且未保留催费通知单。 最终诉讼时效到期。 提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供热用户应缴纳2017年以后的供热费。对于此前的供热费,由于请求法院保护的时效已过,供热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收取采暖费以双方签订的采暖合同为依据,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 据此,供暖期内发生的所有供暖费可视为一个整体,供热用户在每个供暖期内缴纳的供热费视为整体债务的分期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期的有效期开始计算。

此外,收取供热费也是供热公司的日常工作之一。 供热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定期收集回款,并保存回款凭证。

暖气漏水,邻居家受损,还得交暖气费。

2018年1月,乌鲁木齐天山区某小区业主王女士发现自家屋顶多处漏水。 经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楼上邻居家的热水管漏水,导致王女士家的柜子、柜子损坏。 抽油烟机和房屋天花板。 王女士以此为由拒绝向供热公司支付供暖费,后被供热公司诉至天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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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王女士家中的财物遭受损坏时,在确定损失后,王女士可以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但在供暖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述情况不能作为拒绝支付供暖费的理由。 王女士 缴纳供热费的义务应由供热公司承担。

法官在庭后表示,热水器因漏水而损坏,维权相对复杂,维权难度更大。 对于此类问题,业主应注意保留证据。 事件发生后,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也可以书面记录情况并请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然后根据职责分工,向相应责任方汇报。 依法维护权益。

法官建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构建和谐供热关系

针对供暖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法官建议,首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方式、质量、时间、用热量、地址、性质、计量方法、供热费结算办法、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等条款。 供热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合格供暖、停供热通知和紧急抢修义务。 供热用户应当履行缴纳供热费义务,维护供热设施安全,按照合同约定用热。

其次,供暖用户一旦发现供热公司提供的供暖温度不符合标准,应注意收集证据。 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供热公司在供暖期间测量室内温度。 但供热公司提供的测温设备大多是其自行提供,测温结果的准确性常常受到质疑。 因此,当供暖用户发现供暖不热时,可以先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会通知供热公司。 一旦发生诉讼,物业公司可以作为证人。 此外,供热用户或物业公司还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测温见证,或以公证方式进行测温。

三是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在供暖期间必须定期到供热户家中测量室温。 测量室温时,必须严格按照住宅供暖室内测温规定规定的测温程序,并现场如实记录。 测量原始数据并将测量结果提交供热用户签字确认。 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反驳供暖用户关于温度不达标、拒绝缴纳供热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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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供暖费的收取是以双方形成的供热合同法律关系为依据的,一般应遵守我国法律的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从最后一个履约期的到期日。 除供热企业明显不行使权利的情形外,应当视为供热企业继续主张权利。 实践中,大多数案件不会以诉讼时效作为判定供热公司丧失胜诉权的依据。 而是更多地考虑供暖用户拒绝缴纳供热费的理由是否合理。

监管集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采暖期间,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0摄氏度。 非住宅采暖户的室内温度应由供热供热双方根据其功能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热用户签字后归档。 因供热纠纷等原因需要测量供热温度的,供热方和用热方均可向城市热力管理部门申请或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第四十四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面积和天数退还用户供暖费。 供热企业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向热力用户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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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热力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公司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老胡评论

在严冬里,人们期盼着家园温暖如春。 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供热企业和供热用户相互努力、共同努力。

目前,冬季取暖纠纷仍屡见不鲜。 纠纷双方往往意见不一:供热公司指责供暖用户拒付供暖费,借口强硬,而供热用户则指责供热公司未达到供暖标准,室温过低。 如果双方都不让步,那么双方必败无疑。

因此,供热公司和供热用户都应该诚信相待。 特别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培育依法办事、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理念,实现依法治国共同发展。法治轨道。 赢。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定期检查、检测供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改进。符合标准,尽快排除故障。 。 同样,供热用户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积极配合供热企业,特别是按时缴纳供热费,不得编造借口逃避缴纳供热费。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幸福温馨的生活有赖于人们的共同努力,法治是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更幸福、更温暖的新生活。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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