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慈萍从他人处购买冰毒、海洛因及冰毒辅料,藏于其租用的储藏室内,多次转售给他人。 2019年5月6日,陈慈萍向被告人李志强出售冰毒250克。 当月8日,公安人员将陈慈平抓获,并从其租用的储藏室查获毒品净重14448.9克,其中含有冰毒12677.8克。 含量为75.9%~82.3%。 检出海洛因1771.1克,含量为56.1%至56.3%。
5月9日,被告人李志强通过微信向陈慈萍购买毒品250克。 公安人员将李志强抓获,缴获毒资6万元。 5月2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韩金忠抓获,查获涉嫌毒品8.31克,其中检出海洛因、冰毒。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慈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志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韩进忠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陈慈萍等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慈萍、李志强、韩进忠违反国家禁毒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陈慈萍虽然有功,但贩卖毒品大量,社会危害极大。 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李志强是累犯,也是毒品犯罪者,韩进忠是毒品犯罪者。 他们主观上是恶性的,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陈慈萍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 。 (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