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维权并没有错,但在货物发货前以虚假理由申请退货,导致店铺评价下降、搜索量下降,商誉严重受损。重复‘下单’” “退款数百次,这种恶意行为单一方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甜甜:“而且,你还没收到货,就知道发错了?”
月月:“嗯,我有魔法。”
不要用“没有理由”作为借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首次购买后退货退款被拒绝,被告悦悦与原告田田发生“摩擦”。 此后,他们频繁在原告天天店铺下单,并频繁发起退款。 下单的人次数多、数量大,同时在对产品多次差评后,仍然大量下单,继续购买同一款口红,已经不排队了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特征。 结合被告人悦悦在双方沟通中的“所以我记得”、“我只是用别人对待我的方式对待别人”等言论,足以认定被告悦悦实际上没有真正的购买意图。 ,主观恶意,已构成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悦悦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以及店铺的实际经营情况,责令被告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行为,并书面赔礼道歉,并附上以下内容:原告在天天经营的个人商店主页公开道歉半年,并赔偿天天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解释法律
我们已经习惯了网上“买买买”,也掌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既保障了我们的权益,又大大提升了购物体验。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诚实守信。 网上购物时,您应根据实际购物体验选择合适的退货和退款模式。 您不得通过不合理订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等方式干扰商家运营。 否则,商家将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 “不合理”不应该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