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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商家频繁退货遭拒4个月内退货277件

导读 近日,在一起因频繁退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认定消费者频繁退货主观上存在恶意,侵害了商家权益。因退货被拒,4个月内退货277件甜甜在某平台上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美妆店铺

近日,在一起因频繁退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认定消费者频繁退货主观恶意,侵害了商家权益。

由于退货被拒绝,4 个月内有 277 件商品被退回。

甜甜(化名)在某平台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家美容店,销售各种美容产品。 2022年10月下旬,悦悦(化名)在天天店下单购买了一款唇釉,后要求退货退款。

女子退货被拒4个月狂退277支口红

甜甜收到退货包裹后,发现唇彩已被使用,影响二次销售,因此拒绝了退款要求。

接下来的四个月里,悦悦在天天店下了100多个订单,购买了277件商品。 几乎每笔订单中,在未收到货时,都会以“产品质量问题”或“发错货”等理由退货退款,以及“气味浓重”“难看”“扔进去”等评论收到就扔垃圾”、“在桶里”、“颜色难看”、“这东西让我过敏”等。由于悦悦的“操作”,天天的店铺受到了平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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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多次与她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9000元。

即使在多次负面评论后仍下订单是主观恶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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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赔偿损失,我没有收到货,只是随意选择了一个退货理由,并不代表有恶意。” 悦悦辩解道。

甜甜认为维权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她在货物发货前以虚假理由申请退货,导致商店评价下降、搜索量下降,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重复“订单-退款”数百次,这种恶意下单方式严重侵犯了店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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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首次购​​买后退货退款被拒绝,被告悦悦与原告天天产生了“摩擦”。 此后,他们频繁在原告天天店铺下单,并频繁发起退款。 订单数量多,数量大。 同时,在对产品多次差评后,他仍然大量下单,继续购买同一款口红,这已经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特征。 结合被告人悦悦在双方沟通中的“所以我记得”、“我只是用别人对待我的方式对待别人”等言论,足以认定被告悦悦实际上没有真正的购买意图。 存在主观恶意,已构成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悦悦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以及店铺的实际经营情况,责令被告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行为,并书面赔礼道歉,并附上以下内容:原告在天天经营的个人商店主页公开道歉半年,并赔偿天天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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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法律:“无理”不等于“无理”

我们已经习惯了网上“买买买”,也掌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既保障了我们的权益,又大大提升了购物体验。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诚实守信。 网上购物时,您应根据实际购物体验选择合适的退货和退款模式。 您不得通过不合理订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等方式干扰商家运营。 否则,商家将承担侵权责任。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 “不合理”不应该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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