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7月起,被告人苏某因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收入低下,产生自杀念头。 他还担心患有智障的大女儿李去世后没有人照顾。 会拖累二儿子,所以他萌生了杀了李,然后自杀的念头。
2022年9月4日11时许,苏某带着李某到琼海市某镇进行核酸检测,随后乘坐电动车载李某前往镇内休息。 当日11时40分左右,两人路过喷泉音乐广场时,李某称自己想小便。 苏停下车,带着他来到河边的绿化带上。 见李不找藏身之处,还想在草坪上小便。 苏顿时怒火中烧,深感自己的不幸,再次萌生了带着女儿一起寻死的念头。
苏某将李某从小路带到河边,将李某推下河岸,意图使其坠入河中溺水。 然而,李某却掉进河里约1米深的淤泥里。 苏见状,命令李某去那里小便,然后让他脱掉内裤,到深河水中洗澡。 李某在清洗裤子时溺水身亡,挣扎着。 苏在岸上目睹了整个过程,但没有救他。
待李某停止动作后,苏下到河边,将李某拖到了河边。 确认死亡后,苏给李穿上内衣并擦脸。 此后,苏试图自杀,但未成功。 当日18时00分左右,苏某回家告诉丈夫李某落水溺水身亡,并让家人来收尸。 丈夫闻讯后,通知了其他家人,并与苏某赶到现场。 表弟认为事情可疑,在现场拨打了110和120紧急求助电话。 苏知道其他人已经报警,并没有逃离现场。 随后,他被警方带回调查。
经鉴定,受害人李某系溺水身亡; 苏某的犯罪行为负有全部刑事责任,目前已可以接受审判。 2023年2月13日,被害人李某的父亲等人向被告人苏某发出谅解书,表示理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其智障女儿的生命,造成未成年人死亡。 后果很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应予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携家人回到现场。 他看到他的表弟报了警,但没有逃离现场。 当他被警方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他没有逃避,也没有反抗。 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行为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问题引发,被告人苏某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处罚较轻。
综上,根据被告人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十年。
作者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晓功 通讯员 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