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回到家中。因手机欠费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回家。 因手机欠费,被告人王某向母亲借手机,母亲拒绝。 王某与母亲发生争执。 被告人王某为了发泄对母亲的不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房间内的床垫、布条,并点燃了其居住的家北院、西院的北房、西房和西房。母亲住的南院的房间(瓦片)。 房子)被人放火,导致母亲居住的南院西屋(瓦房)烧得很厉害,倒塌了。 房子里的衣服、电视、风扇和其他物品都被烧毁。 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赶到后,大火才被扑灭。 村民积极扑灭被告人王某家北屋、西屋的火灾,并扑灭屋内燃烧的家具,但火势并未扩大。 根据延津县发改委的价格确定,被烧毁的自建房(瓦房)损失价为14737元。
延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焚烧自己及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将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