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被告人曹某与前妻熊某离婚后仍同居。 两人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冲突。 2023年7月的一天,曹某喝醉酒回到家,发现熊某母女不在家,于是打电话询问。 熊某说,他当时在曹父母家里。 曹到达父母家后,没有发现熊的踪迹,于是在电话中与熊发生激烈争执,并扬言要把熊的衣服全部烧掉。
曹怒气冲冲回到家后,发现熊某还没有回家,一怒之下,放火烧了主卧室衣柜里的衣服。 这些衣服瞬间点燃了衣柜。 酒醒后,曹先生惊慌失措,赶紧去打水灭火,但火势越来越猛,无法控制。 曹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主动拨打110、119报警并疏散现场人员。 物业工作人员和消防救援队及时将火扑灭后,小区其他居民未受影响。 曹家主卧被全部烧毁,屋内其他财物部分受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审理
被告人曹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放火烧毁其住所,危害公共安全。 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 基于曹某主动报案,积极疏散现场群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取得受害人及部分楼内住户等的谅解,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严重的,酌情从轻处罚,然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陈述
冬季来临,降水减少,天气干燥。 历来是火灾事故多发时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好防火工作。 同时提醒大家,遇到事情要保持冷静,避免酒后冲动,不要因为“纵火”而“上火”。 遇到情感纠纷或其他矛盾时,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合理的渠道来处理。 如果一时冲动,采取暴力、纵火等极端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锒铛入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破水、爆炸、投掷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破水、爆炸、投掷有毒物品,以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破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纵火、破水、爆炸、投掷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使用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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