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7月14日,社旗县法院对巡回审判的一起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放火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峰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王新兵李子文)“放火烧自己的房子不违法吗?” 7月14日,社旗县法院巡回审判公开宣判一起纵火案,指控其犯有纵火罪。 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社旗县检察院指控称,2月2日13时0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因对生活不满意,将汽油倒入自家客厅并纵火焚烧。 随后,他将剩余的汽油随意泼向正在救火的村支书李某身上。 身上,因为李躲闪及时,所以没有被点燃。 随后,被告人马某某放火焚烧后院堆放的柴火。 被村民扑灭后,他打开厨房的液化气罐,正要点燃,却被人拦住。 另一被告人马某因擅自回家要钱未果,被村委会监视居住,遂对妻子李某进行殴打,并用剪刀刺伤李某的腿部和腹部。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审判地点设在饶梁镇某村,根据案件解释法律,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纵火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考虑到被告人马某纵火系家庭琐事所致,主观无恶性,系初犯,且家中有智障儿子需要照顾,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