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2024年国家考试河南考区温馨提示。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为2024年考试招聘河南考区公务员笔试参考人员。 为确保您顺利参考,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 月 25 日
14:00~16:00 专业考试(金融监管、证监会、公安专业、小语种岗位)
11 月 26 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4:00~17:00 讨论
2、注意事项
(一)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为11月20日00:00至2023年11月26日15:00。建议您在考前尽快登录打印。 (打印网址:)如果您登录报名系统时网络速度较慢,请尽量避开网络高峰时段,在非高峰时段进行打印。 打印后,仔细检查准考证信息是否完整。 如果发现信息不完整,请及时重新打印。 建议备份准考证电子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2)参考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的说明,携带纸质准考证原件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 (并注意身份证的有效期。电子身份证、过期身份证等证件不能作为有效录取证明。到达考点后,再次确认录取证件。如果发现如发现文件不符,应及时向考点办公室寻求帮助。。)
(3)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点学校、地址,并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特别提示。
(4)由于本次笔试考点较多且分布广泛,建议考生提前了解公交线路并查询考点地址。 考试当天,务必提前前往考点,避免交通堵塞影响考试。 如果可能的话,建议您住在考点附近。 停留。
(五)考试当天公共车辆不得进入考场。 建议您不要自行驾车前往,但请在距考点门口一定距离处停车、通行,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3. 考前提醒
(1)考生需自备橡皮、2B铅笔、黑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二)开考前按要求有序进入考场,分散等待考试; 考试前30分钟即可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不得提前交卷或离开考场;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自行前往考试,考试人员不得进入或聚集在考场周围。 每次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听从考点安排离开考场。
(4)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注意个人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心态。 根据个人身体情况准备必要的药品。
4. 完整性参考
(一)到达考点后,必须认真阅读考点《考场规则》、《公务员录用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九)《两高》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展板和准考证页面考场黑板上写的注意事项及内容; 认真听取考场广播或监考人员宣读的监考须知及相关提示; 上述内容均是“提醒”考试人员已履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公开义务的内容。
(二)准时入场。 入场后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座位信息是否一致。 如果发现自己位置错误,请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将被视为违纪。
(3)进入座位前,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将文具以外的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应关闭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并关闭闹钟。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以及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到座位上。 否则,无论使用与否,均视为违规。
(4)考试开始前,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及时在答题卡、试卷上正确填写个人信息。 未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的,将视为违纪。
(五)遵守考场纪律。 严禁拍照、盗窃、传播试卷,否则视为违纪。
(6)考试结束后,对答题卡进行相似度测试。 不允许抄袭或窥探他人的答卷,并且您有义务保留您的个人答卷。 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无论是抄袭还是被抄袭,如果发现答卷完全相同,考试结果将无效。
(7)根据考试铃声提醒,合理规划作答时间。 考试开始前,您不得提前回答问题。 考试结束后,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停止答题并举起右手。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将被视为违纪。
(8)采用计算机阅卷技术,答案必须按要求作答。 超出指定区域的答案将无效。 如果您自行在答卷上标注答案问题或内容,则答案无效。
(9)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纸放到指定位置。 监考人员清点正确后,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领取身份证后,按照监考人员的指挥有序离开场地。 严禁将答卷、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10)整个考场实行视频监控。 请大家规范自己的个人言行。 不得扰乱考场、考场及其他招聘场所秩序; 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工作人员不得受到威胁、侮辱、诽谤、陷害。
五、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若干规定
《公务员录用违反纪律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招聘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科目)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进出考场的;
(四)未按要求填写(填写)或者录入个人信息或者考试相关信息,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考场内发放的试卷、答卷(答题纸)等资料或者自己使用的考试机具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七)其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限制其在五年内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抄袭他人回答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回答信息的;
(二)查阅、窃听违规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笔试、音像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使用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采取规避、闯入考场、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具有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考试的程序、工具;作弊设备(以下简称作弊设备);
(五)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考场内发放的试卷、答题纸(答题纸)、草稿纸等资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具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考场发放的试卷、答题纸(答题纸)等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限制其终身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三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考;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手段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九条 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案相似,且内容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将给予考生零分。科目(课程)的分数,考生将被录取。 程序终止。 相似答案内容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规定。
申请人对同一科目有类似答案,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招聘程序: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考试。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故意扰乱考试中心、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诽谤、攻击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申请人的;
(四)通过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谋取考试资格、招聘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设备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社会证明的安全卡、驾驶证及其他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情节严重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者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进行窃听、摄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84条第14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器具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考试作弊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代他人或者允许他人参加第一项规定的考试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代为考试的,处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