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谈谈名誉纠纷
物业公司经常会遇到对他们不满意的业主。 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可能因方式不当而激化矛盾,导致名誉权等人格权纠纷。 什么是名誉权? 物业公司有名誉权吗? 在业主群中投诉是言论自由还是名誉权受到侵犯? 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例回顾
2012年7月,高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选定A物业公司作为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公司A负责该物业的社区物业服务。 在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小区业主夏某为了发泄不满,在多达500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发帖“铲除不良物业管理”、“偷偷摸摸、无良物业”等内容。物业公司认为夏某的言论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夏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 为了发泄不满,夏业主在社区500人微信群中发布了“铲除邪恶物业管理”、“请关注敲门抓狗棍的物业管理”等言论。 偶尔发表的言论。 夏某的言论诋毁甲物业公司的名誉,其行为有过错,侵犯了甲物业公司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夏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法律。 由于夏某言论的影响范围仅在该小区业主范围内,因此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在该小区范围内。
由于原告A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可以直接感受到其服务质量。 个别业主的不当言论不能误导广大业主。 夏某的不当言论与甲物业公司的经营无关,其成功与失败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夏某立即停止侵害甲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同时驳回甲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A物业公司提出上诉,坚持要求夏某赔偿损失。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的侵权行为与甲物业公司解除房产合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裁定驳回甲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断。
法官陈述
什么是名誉权?
物业公司有名誉权吗?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个章节,并对其给予“特别关注”。 它澄清了声誉的定义。 声誉是社会对公民主体的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均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物业服务公司是法人,是民事主体,也享有名誉权。
有人可能会问,
微信群或朋友圈投诉
这不是言论自由吗?
为什么构成名誉侵权?
如何区分正常的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
网络言论自由度高于传统媒体。 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与名誉权的保护存在冲突。 但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呢? 答案是坚持客观公正的标准,注意区分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和无端的诽谤、诽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活动,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 捏造或歪曲事实; (二)未对他人提供的严重不准确内容履行合理核实义务的; (三)使用侮辱性言语诋毁他人名誉的。
与上述案件一样,夏某在业主群体中使用“扫除恶物管理”、“狗物管理”等词语,属于使用侮辱性言语贬低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夏某的行为侵犯了A物业公司的名誉,导致其名誉受损。 夏某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名誉侵权
我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一)财产损失赔偿。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当然,名誉侵权必须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本案中,甲物业公司的经营成败与夏某名誉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无法获得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名誉侵权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要求停止
你是否遭受人格侵犯?
当然。 《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了人格权的权利。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
为了防患于未然,民法典第997条明确了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如果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犯。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