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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导读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富强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则社会和谐,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庭的事情。 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个人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家庭的和睦,而且对社会安全稳定和新文明风尚的树立产生重大影响。 必须坚决予以否认、制止。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明确态度;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人权保护法》等残疾人法也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艰苦奋斗,不懈努力。 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堵塞,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的意见》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准定位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取证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增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数。 处罚力度。 文件一经出台,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下达率逐年上升,为防止家庭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者或潜在施暴者形成法律威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回应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内精选了反家庭暴力案件。全国各地的法院。 分两批发布10个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第一批​​案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进一步明确心理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近年来,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请愿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增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常见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外,还有其他行为也构成精神侵害。 例如,在这批典型案件中,丈夫李某通过喝农药、跳楼等自伤手段威胁妻子王某。 尽管施暴者没有使用直接的辱骂或威胁手段,但其自伤、自伤行为让王某处于恐惧状态。 精神状态不佳、精神不自由也属于精神违法行为,故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 该案丰富了精神虐待的类型,明确了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原则,对人民法院审理精神虐待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二是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反应的优势。 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在预防。 迅速制止家庭暴力或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是反家暴工作的重中之重。 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使更多的暴力情况得到有效规制。 在证据标准方面,《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需证明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极可能的,低于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一般民事案件中极有可能证明的事实。 例如,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李某提供了自己受伤的照片和警方的电话记录。 庭审中,李某的丈夫解释称,照片中李某受伤是他自己摔倒造成的。 这个解释是无效的。 这是有说服力的。 综合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较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此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生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并尽快报警。 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就适用主体而言,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同居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参照下列规定执行:本法的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恋爱、交友、解除恋爱关系或者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关系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纠正。 有效监管。

三是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积极作用。 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直接伤害。 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案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特殊群体利益。 例如,在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陈某70多岁的实际情况,收到申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当地派出所,这样陈就可以避免被四处奔走。 痛苦。

家庭万事兴旺。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的共识,也是司法部门的态度。 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庭暴力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成为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践行者!

第一批案件

案例一

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子以跳楼威胁妻子 被认定家暴

——解除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终止关系、骚扰、暴力和非法攻击

案件基本事实

林某(女)与赵某原本是情侣,但因性格差异,林某提出分手。 此后,赵某对林某采取暴力、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门锁和电器开关、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骚扰林某,严重影响林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并对林某进行骚扰。 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绝纠正问题。 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断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谈恋爱、交朋友或者婚后为由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终止关系或离婚。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实际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双方解除关系以来,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使申请人面临现实的伤害风险。 这符合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 法律条件。 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林某。

典型含义

男子以跳楼威胁妻子 被认定家暴

除了在家庭中受到侵害外,妇女权益在恋爱期间、恋爱后、离婚后也经常受到侵害。 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谈恋爱、交友为由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个人信息,或在关系终止或离婚后。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实际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条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曾经有过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或者因爱情、友情等原因有过接触的人,可以更好地预防和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停止家庭成员之外的亲密关系。 违法行为。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使被申请人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害者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了无形的联系。 “隔离墙”充分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2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有较大可能性”

关键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标准更有可能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为夫妻,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持刀威胁。 2023年4月,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只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报警记录。 龚声称李提供的受伤照片都是他自己摔跤造成的,报警是小题大做,他并没有殴打李。

男子以跳楼威胁妻子 被认定家暴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报警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龚某的家庭暴力,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分析,这一事实的可能性很大,且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 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含义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确实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系统的目的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做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伤害。 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证据。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证明标准对于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是“有很大概率发生性行为”。 本案中,受害人提供的受伤照片、报警记录等虽不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但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以及日常生活经历,认定家庭暴力这一事实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性,符合法律应有的含义,特别关注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等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充分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 合法权益。

案例三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通过自残来威胁他人就是家庭暴力

关键词

自我精神控制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为夫妻。 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李某多次在王工作场所前跳楼、喝农药威胁王。 王某也多次报警但未能协商。 为确保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断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自伤行为会导致申请人感到紧张、恐惧,构成精神侵害。 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判决: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是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典型含义

精神暴力的危害并不比身体暴力小。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没有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身体伤害,但其自伤、自残行为肯定会让申请人紧张、恐惧,导致申请人精神不稳定。 。 申请人的意愿起作用。 这种行为属于心理暴力。 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为控制他人行为而伤害自己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这不仅扩大了打击家庭暴力的范围,也为更多遭受家庭精神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保障。 它指出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保障个体独立自主和身心健康提供了坚强后盾。

案例4

男子以跳楼威胁妻子 被认定家暴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孩子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孩子殴打父母、家庭暴力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为母子关系。 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A房,以暴力威胁陈某索要钱财。 陈女士拨打“110”报警。 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要钱,并对陈某进行侮辱、殴打。 陈某答应给他2万元后,才允许他离开住所。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断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70岁,应当安享晚年,家庭幸福。 然而,作为一个孩子,郑不仅没有尊重申请人,反而多次进行侮辱、威胁和殴打。 申请人向申请人索要金钱,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申请人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 2、禁止被申请人郑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 3、被申请人郑某不得申请陈某居住的A房。

典型含义

敬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郑某不但没有孝敬母亲,反而通过殴打、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人类道德。 法院应对这种行为作出负面评价。 同时,本案申请人作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是保留证据的能力还是自由行动的能力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主动性,与当地警方、街道通力配合。 有权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构建安全网,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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