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天的最初目的是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一词显然蕴含着更加丰富的含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妇女儿童等“弱者”,形式也不再局限于身体虐待。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 各级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结案率逐年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5日)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心理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并示范如何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
进一步明确心理暴力属于家庭暴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精神自由和意志独立,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 请求人民法院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有所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法庭助理审判员马然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自由、经常虐待和恐吓。 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常见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外,还有其他行为也构成精神侵害。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申请人小王与丈夫小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小李多次在妻子小王工作场所前跳楼、喝农药威胁妻子小王。 小王还多次威胁她。 报了警,但仍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小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精神暴力的危害并不比身体暴力的危害小。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小李没有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对申请人小王造成身体伤害,但其自伤、自残行为会使小王紧张、恐惧,导致小王精神不稳定。 从而按照小李的意愿行事。 属于精神违法行为,小王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禁止小李对小王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小李骚扰、跟踪、威胁小王。
谈及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副庭长吴敬礼表示,该案丰富了精神虐待的类型,明确了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原则,对人民法院审理精神虐待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吴经理:本案中,法院通过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了为了控制对方而伤害自己也构成家庭暴力。 这不仅扩大了打击家庭暴力的范围,也为更多人遭受家庭心理暴力打开了大门。 家庭暴力受害人指出了有效的自救途径,为个体独立自主、保障身心健康提供了坚强后盾。
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响应
生活中,家庭暴力是比较隐蔽的。 迅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的真实危险,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 然而,很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甚至不敢、没有能力收集证据。 如何打破这个困境呢?
王丹表示: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堵塞,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的意见》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事实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比一般民事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要高。 概率证明的标准较低。
典型案例是,李女士与丈夫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年来,她多次遭到丈夫的暴力殴打。 最严重的一次是她被人用刀威胁。 李女士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供了庭审期间,其丈夫声称照片上的受伤是李女士摔倒造成的,报警是小题大做。
马然介绍: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女士提供的照片和报警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她遭受过丈夫的家庭暴力,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分析,这个事实更有可能。 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证标准。 因此,判决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如果发生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并尽快报警。 相关证据将作为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就适用主体而言,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同居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这条法律。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恋爱、交友、解除关系或者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吴经理举例说:“在本次发布的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对赵某骚扰、跟踪前女友林某的行为,依法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关系结束,这使得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很难通过法律渠道得到有效规范。”
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积极作用
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直接伤害。 法院办理具体案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特殊群体利益。 典型案例是陈女士70多岁。 法院接到申请后,主动向当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让她免去了四处奔波的痛苦。
吴经理表示:“家庭和睦,万事兴。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也是司法部门的态度。希望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反家庭暴力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防护能力建设,学习领会典型案例,办出新事。” 时代文明新潮流的建设者、维护者、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