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贵州女子用捡来的身份证,与浙江台州临海尤溪镇的张某结婚。一年后双方要离婚了,张某却找不到离婚对象了。张某与妻子“黄慧”是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的,同年6月13日即登记结婚。
张某与妻子“黄慧”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3日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俩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了一年多。 张某一直认出妻子身份证上的身份是贵州平坝县人“黄惠”,从未想过身份证上的照片。 和我会有一些差异。
结婚一年多后,次年年底,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让他没想到的是,之前天天见面的妻子并没有来庭审,而前来应诉的“黄惠”也不是张家广为人知的妻子。
原来,张某的妻子“黄慧”从一开始就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用黄慧遗失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经向黄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法院确认该“黄辉”并非另一个“黄辉”。 妻子姓谁? 张先生很困惑,不知道妻子在哪里。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相关情况。 所以,这个“黄辉”不是另一个“黄辉”的错误就是婚姻。 系登记机关审查不慎造成的,属于婚姻登记缺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