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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导读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

首先,很显然,被抢劫、藏匿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儿童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采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监护权。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当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尤其是身体暴力时,不仅会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还可能因愤怒、意外伤害等而受到身体上的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错误的家庭暴力观念。 “违背一切”,会影响他们的成长。 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为了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蔡某某的父亲为了争夺抚养权,先对蔡某某进行暴力抢劫并藏匿,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长时间见不到母亲。近300天; 他不顾蔡某的呼喊阻止,对蔡某母亲实施暴力殴打,致使蔡某脸部受伤,致使蔡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而接受心理治疗。 本案中,父亲暴力殴打的对象虽然不是孩子,但抢夺行为也与典型的身心虐待不同。 但考虑到孩子被抢劫、藏匿、目睹暴力,且其遭受的身心虐待与父亲的家庭暴力有直接关系,人民法院支持了蔡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儿童等家庭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二是强调发现机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检测是基础和关键。 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尚未完全发育,缺乏表达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家庭特别是父母的依赖程度较高,当他们遭受家庭暴力时,很难主动寻求有效的救助。暴力。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时间最长的场所。 教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 能否认真关注、及时举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侦破程度。 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唐某某遭受的家庭暴力是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的。 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事件。 在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学校老师接到彭某某的求助请求后,及时报案。 他陪同彭某某到派出所做笔录,并与妇联沟通。 处理及时、响应高效。 为防止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坚实的支持。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而无人投诉,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举报; 我们也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支持孩子们幸福生活的一件好事。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学校和老师在他们无家可归时及时提供的帮助,将成为他们今后面临生活困难时的温暖基础和有力支持。

三是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得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两岁以上、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有其优先考虑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必须遵循对未成年子女最好的原则。 为了阻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而受到身心伤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例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9岁孩子思想摇摆不定、意见反复,判令该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他的成长最有利的观点。 在韩某某等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考虑到韩某某由单亲抚养,人民法院在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基础上,增加了特别措施,即暂时改变直接家属,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家属分开。 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秩序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是告诫家长不要以爱的名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不仅要引导孩子学习知识、培养技能,还要帮助孩子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但现实中,一些家长片面地将学习成绩作为唯一目标,忽视了孩子正常的身心成长规律; 有的家长片面理解“爱深责任深”,经常用打骂的方式管教孩子; 有些家长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还有的父母不由自主地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 这些身心侵害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比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父亲“望女成凤”的急切心情是很多家长深有体会的,但他的冻饿、断绝与女儿联系的方式外界等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伤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 禁止外出上学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名为“爱”,实则是“害”。 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在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还通过责令施暴者接受矫正、对施暴者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家长“教训”。 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发生,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未成年人审判经验,提醒家长,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需要受到尊重,都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公民权利。 家长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时,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适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春期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育期’,这个时期心智逐渐健全,思维进入最活跃状态,最需要精心引导和培养。” 我们希望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引导家长多倾听、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做好孩子的好朋友、好引路人。孩子的成长之路!

第二批案件

案例一

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劫、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未成年人暴力抢劫证人却不住在一起

案件基本事实

女生未考上985遭父亲家暴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蔡某为婚生子女,由唐某抚养。 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将蔡某带走。 随后,该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但蔡某仍不服,多次执行未果。 2023年4月,经过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各方的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移交给唐某。 蔡某某因与母亲分离多日后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一直在接受心理治疗。 2023年5月,蔡某某前往唐某某某地点要求带走蔡某某,但唐某某未予许可,双方发生纠纷。 蔡某不顾蔡某的哭声劝阻,殴打唐某,致其面部受伤。 蔡某因这起抢劫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定。 他不敢上学,不敢出门,也害怕被蔡某抢走。 为保护蔡某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代表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断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恐吓等形式实施的身体、精神和其他侵害行为。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父母离婚后,根据法院法律判决,蔡某某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 探望过程中,蔡某使用暴力抢劫蔡某,并当着蔡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致使蔡某身体、精神受到损害,已构成家庭暴力。 因此,依法判决: 1、禁止被申请人蔡某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在经常出入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访问,例如住宅、学校和工作场所。

典型含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采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监护权。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先是遭到暴力抢劫,并长期躲避母亲。 后来,他亲眼目睹父亲不顾母亲的劝阻,对母亲进行暴力殴打。 他也因此受伤,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虽然父亲暴力殴打的目标不是孩子,但抢夺行为也不同于典型的身心虐待。 但考虑到孩子是证人,其所遭受的身心虐待与父亲的家庭暴力有直接关系,应认定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 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分析和意见后,认定被申请人的暴力抢劫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心损害,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辅导。 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2

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代为申请心理咨询和治疗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8月,唐某某(4岁)的母亲马某对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她所居住的A市妇联和当地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家访,公安部门向马某某发出家庭暴力警示信。 2023年9月,马某一家从A市搬到了B市。同月底,唐某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唐某身上有新伤,遂报警。 当地派出所出警,对马某进行了口头训诫。 2023年10月上旬,B市妇联代表唐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女生未考上985遭父亲家暴

判断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唐某实施了冷冻、饥饿、殴打等暴力行为。 唐确实遭受了家庭暴力。 因此,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个人判断的规定。 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1、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唐某实施殴打、威胁、侮辱、冷冻、饥饿等家庭暴力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马某接受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

典型含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尤其需要社会救助。 本案中,有关部门发现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前来调查; 妇联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公安机关依法对家长进行训诫; 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共同努力,为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 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对施暴者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矫正,纠正施暴者的认知和行为偏差,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

案例三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中,施虐方不应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关键词

离婚纠纷 家庭暴力 直接养育子女意愿

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某(女)与王某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因王某家暴,刘某先后报警8次。 有一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王某搬出合住房屋,不得再伤害刘某”的协议。 刘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现因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夫妻关系破裂。 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孩子,王某某支付赡养费。 王某某在诉讼中主张,其女儿应由刘某某抚养,其儿子应由王某某抚养。 儿子已经八岁多了,但他在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母亲住在一起。 他还在王某某录制的视频和法庭审讯笔录中表达了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他的回答都是重复的。

判断理由及结果

女生未考上985遭父亲家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 双方因儿子的抚养权发生争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处理监护权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九岁的儿子虽然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他的观点却是重复的。 因此,对于他的不同意见,应该全面、客观地看待。 王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表明,他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近亲之间的矛盾。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两个孩子从小就生活在一起。 由刘某某抚养长大,将使兄妹俩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互相陪伴、共同成长。 刘某某对两个孩子多照顾、陪伴,对学习、生活习惯有了更多了解,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判决: 1、准许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2、非婚生子女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典型含义

根据民法第1084条规定,在离婚纠纷中,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尚未完成,其表达的意愿可能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成年人的影响。 因此,应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按照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决定。 本案中,由于儿子多次表达意见,表明他对于与哪一方生活以及这种生活对他以后身心健康的影响并没有明确的认识,所以人民法院认真考虑了王某某的家庭暴力因素。并坚持最有利的未成年子女原则,规定子女由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母亲直接抚养,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也表达了对家庭暴力的负面评价的立场。法律上婚姻和家庭暴力的实施者。

案例4

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关键词

学校强制报告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情况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彭某(女),13岁。 父母离婚后,她与父亲彭和奶奶生活在一起。 由于长期被父亲打骂、强迫站跪,女孩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有自残的危险。 。 2021年4月的一个晚上,彭因为与父亲再次发生冲突而被赶出家门。 彭某某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老师向社区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妇联。 社区妇联将情况向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报告。 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社区妇联工作人员、学校老师陪同彭某到派出所做记录。 经派出所核实,彭某确实实施了强迫站立、跪下、用衣架殴打彭某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 经鉴定,彭某手臂伤势为轻伤。 2021年4月,公安机关向彭发出“反家庭暴力警示”,警告他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 彭随后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 彭母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断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派出所调取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曾多次对彭某某进行处罚。 殴打彭某某手臂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轻伤,且彭某某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有自伤行为。 伤人行为及自杀意念,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封锁其与彭某的联系和监管。 人民法院于立案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1、禁止被申请人彭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彭某; 2、禁止被申请人彭骚扰、跟踪申请人彭; 3、禁止被申请人彭与申请人彭有不受欢迎的接触; 4、禁止被申请人彭某进入申请人彭某的住所、学校及彭某经常出入的地方。 活动。

女生未考上985遭父亲家暴

典型含义

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场所,也是保护学生免受家庭暴力的避风港。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作为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必须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报告。将相关情况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 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接到未成年人求助后,立即向社区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妇联。 积极配合工作,反应及时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后盾。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立即向派出所、社区组织、学校教师询问情况,并于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同时,人民法院还通过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纠正了彭某在抚养孩子方面的误区。经过认真思考,彭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深刻检讨了自己与女儿相处中的错误。 并提出后续改进措施,确保不再重蹈覆辙。

案例五

韩某某、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以临时变更直接抚养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直系亲属临时变更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韩某某父母离婚后,随父亲韩某某生活。 在直接看护期间,韩某多次被以违反道德为由体罚打手、打屁股、用木棍跪等,致使韩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韩某还因无法完成韩某布置的国学作业而拒绝让韩某上学。 2022年9月,某派出所向韩某发出“家庭暴力警示信”。 2022年11月,因韩某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看护。 2022年12月,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监护关系。 为了保护韩某的人身安全,韩某、张某于2022年1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断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家长应学会用适当的教育方法来教育孩子,而不是诉诸体罚未成年人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法。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遵循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韩某作为韩某某的直系亲属,在羁押期间实施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因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暂停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的待遇 申请人韩某暂时由申请人张某抚养; 2、禁止被申请人韩族人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族人; 3、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联系申请人韩某某。

典型含义

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的请求大多是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然而,对于单亲抚养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高度依赖直系亲属。 一旦直系亲属实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可能迫于压力不愿意或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 请求帮忙。 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未成年人与其直系同居亲属关系密切,法律执行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本案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措施的裁定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特别措施,即暂时改变直系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居。原来的直接依赖。 隔离。 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秩序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6

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父母应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如果父母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可能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精神暴力

基本案例事实

申请人Wu Moumou(女)今年16岁。 父母离婚后,她随父亲吴某某生活。 2022年,她首次通过了大学入学考试,并通过了一所非985大学。 Wu安排WU重新研究,要求她必须入学985大学,并于2022年夏天开始在家里教Wu。 2022年下半年,吴某的奶奶发现吴某将吴某的头发剪得乱七八糟,不让她吃饱,冬天让她洗冷水澡,不让她与外界(包括她的奶奶)交流,并威胁她如果她不服从,就会被处以死刑。 给予户口簿,不协助高考报名。 由于一再进行沟通而没有结果,吴奶奶向当地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 妇联会同人民法院、公安局、社区和教育局立即展开工作,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吴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判断原因和结果

经过审查后,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吴穆莫(Wu Moumou)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真正的家庭暴力危险,他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六个小时内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向被告WU对申请人WU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告WU限制申请人WU。 个人自由和滥用申请人; 第三,禁止被告WU剥夺WU申请人的教育权。

典型含义

未成年人是独立个人,并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教育权。 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时,我们应该遵守对未成年人最有益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和特征,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教育。 父母应根据充分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教育。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父亲有良好的意愿来帮助他的孩子取得更好的大学入学考试结果,但他采用的方法(例如冻结和挨饿,切断了与外界的沟通等),但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并违反了未成年人的增长模式。 禁止上学损害儿童的教育权。 名为“爱”,实则是“害”。 这种行为必须在法律上进行负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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