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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申论热点:血亲复仇类案件的形成及处置

导读 原创 王荟杰 邱玉强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法治文化 8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需要认真梳理传统法文化传统和成败得失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需要认真梳理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成功与失败,汲取养分、总结经验、取长补短。使用的好。 研究历史上“血腥复仇”案件的形成和处理并分析其原因,可以为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 处理“血仇”案件背后的情感与法律冲突,自古以来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当今司法实践中,判决应适当考虑社会治理因素、道德传统因素等,完成法律体系内的合法性认证。 此外,还应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坚持法律的主体地位、构建判断的合理性、加强规则的宣传引导等角度入手。构建情感与法律相结合的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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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问题

《国语》云:执行命令、执行死刑,必须查阅遗训。 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也需要挖掘当地的有利资源。 苏力先生指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关注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现实。” “血仇”以家国文化为基础,儒家“仁孝”等文化认同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 这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仍然对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思维、情感、价值观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比如,在“于案”中,受害人的“辱母情结”被公众朴素的正义观所调和。 它淡化了于某杀人行为的危害性,让被法律评价为违法的行为在社会和情感意义上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 又如,“张某某案”中,张某某为母亲报仇。 由于这一行为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侠精神,也引发了舆论对张死刑的质疑和讨论热潮。 血仇案件背后的法律与情感的矛盾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尤其是在当今法治建设进程中,当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观念发生冲突和碰撞时,司法案件中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做到“以法为本、以情感为本”达到最佳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是当代司法裁判必须承担的责任。

本文结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相关“血腥复仇”案件的介绍,分析其理据和成因,然后以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件为视角,剖析“血腥复仇”的误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报复”。 以《指导意见》为镜,探寻情感融入方法的考量,并对具体实施路径进行初步探索。

二、历史上的反法报复案件及其司法判决

中国法制史有血有肉、有灵魂。 “它不像法理学那样是纯粹的哲学论证,也不像其他法律部门那样具有直接的现行职能。 但它生动、有趣、充满智慧。 中国法律史是描述性的。 客观、综合、互动、客观评价、有血有肉、有生命力的法律史。”仔细研究史料就会发现,“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认定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意义”。 通过中国古代的司法案例不难发现,血腥复仇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

”汉昭君安女娥,酒泉人,其父为同县李寿所杀。鄂氏三兄弟皆欲报仇,不幸皆死。寿大喜,买酒。鄂氏闻言大怒,藏剑待之。十几年后,相见都亭,刺杀他。黟县投降,县令尹嘉义欲与他同死,却鄂不肯,惠被赦免,郡为其族人,同郡庞子瑕慕其名,娶为妻,生子,入晋为官。 ”

汉朝赵均安之女赵娥得知父亲被同郡李寿所杀,三兄弟未及为父报仇就已身亡。 一个柔弱的女人独自承担起了为父亲报仇的重任。 他始终将刀刃藏在身上,一言不发十几年。 最后,他在鹿亭找到了机会,一举刺死了李寿。 随后他主动到县政府自首。 县政府的司法官员不禁为赵锷的精神所感动。 他们宁愿辞职也不愿定罪,并劝赵锷逃跑,但赵锷不肯逃跑。 恰巧赵娥不肯逃跑。 赵娥得到了皇帝的特赦,然后结婚生子,过上了正常的女人生活。

明人后裔卢坤评论道:“十余年来,与人同甘共苦,鄂不孝;杜廷能杀父报仇,鄂不勇;甚至如果他杀人并且愿意受到惩罚,E也不是不公正的。” 这个丈夫是从女人的身体里出来的,现在的人跟古人一样的心态,这是不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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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人们往往会对赵锷的身世产生同情,并对案件的处理和故事的美好结局感到欣慰。 但我们要思考的是,我们该如何评价赵锷的血仇? 如果本案的“赦免”是一个偶然因素,那么正常的结果会是什么呢? 为此,我们可以从类似案例中寻找答案。

”韦小女,江州夏人,名无忌,其父为国人韦长泽所杀。无忌年仅六岁,无兄弟,母亲改嫁,擒尉立志。惠随其父作客,领主坐时,无忌举手杀之。吏称其父之冤已报,请求处分。巡使褚遂良闻之。太宗赦免了他的罪,迁任永州,赐田宅,府县赐宅,礼娶之。

贾小女,蒲州鄄城人,十五岁时,父亲被族人玄机所杀。孝女弟弟强仁年幼,孝女不肯嫁人,强仁得以自立,教璇玑杀了他,取他的心,报到他父亲的坟墓。强仁到县里告状,有官员商议。孝女伊缺代兄求死,高宗旻叹息,罢旨,迁都洛阳。

一个是主动杀人,一个是教唆、预谋杀人,但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为父报仇”,而最终的司法结果是免予监禁。 上一案中,魏无忌的父亲被家乡的侍卫长所杀。 当时,魏无忌只有六岁,没有兄弟。 他的母亲已经再婚了。 少女从小就发誓要为父亲报仇。 养父设宴招待客人时,杀父仇人魏处长也在场。 魏无忌伺机杀他,主动告诉群臣,父亲的仇已经报了,他愿意承受惩罚。 司法官员褚遂良听说此事后,向皇帝报告了此事。 皇帝叹了口气,赦免了他。 后来,贾小女十五岁时,她的父亲被族人璇玑所杀。 贾小女甘愿不嫁,躲避仇人,独自抚养弟弟贾强仁。 贾强仁长大后,贾小女怂恿他杀了璇玑。 果然,贾强仁挖出了杀父仇人玄机的心脏,在父亲坟前祭奠。 贾强仁向政府自首,司法人员判处贾强仁死刑。 贾小奴请求政府愿意为她哥哥接受惩罚。 皇帝对此深表同情,下旨免除他们的死刑。 历史上,为了给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报仇而杀人的情况并不少见。 虽然他被监禁了,但最终还是被赦免并获得了宽大处理。 笔者不一一详述,而是以表格的形式再列举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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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血亲复仇的观念并没有被古人所轻视,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 更有什者,将世间特作《秦女修行》收入《乐府诗》,歌颂这种血亲复仇的行为。 儒家经典早已告诫“父之恨不可共,兄弟之恨不可争,国与国之恨”早已告诫。 甚至公然鼓励血亲报仇,但条件有限,即“不报仇,非子”。 “父不罚,子可以报;父不罚,子可以报,这就是推剑之道。” 由此可见,如果有血亲受到冤屈而被处决,子孙甚至可以不顾良法良政进行报复。 看来,血仇的观念在古人的心中早已形成。

三、血仇现象的原因分析

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反复出现,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血仇是古人行使权利和救济的首选,其中必定有深层次的历史原因。 既然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必须摆脱对血腥复仇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那么我们就不能片面地认为血腥复仇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作用。 不宜完全消除,但更需要总结血腥复仇背后的支撑,在现代法治社会从根本上消除它。 有学者认为:“统治阶级对天理的评价和儒家统治地位的终极价值判断,导致了复仇行为,传播了复仇观念。同时,民间习俗也接受了主导观念。”这样,道德就体现在复仇的传播和影响上,必须是融为一体的,具体表现在皇帝的禁制、正史传承、戏剧文学等方面。 确实,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占据了统治地位,就连法律也成为了儒家伦理的附庸。 儒家对血仇的鼓励,使得血仇的行为能够迎合古人的情感表达; 历代官方司法审判对血腥复仇案件都予以宽容,甚至对复仇者进行鼓励和奖励,这更加坚定了公众对血腥复仇正确性的内心信念; 皇帝旗帜、正史、文艺作品等舆论效应的加成,让血腥复仇在古代历久不衰。 另外,笔者认为,除了这些原因外,还有以下三个因素:

(一)

家庭法因素的情感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集体而非个人。 在古代社会,个人常常与家人同甘共苦。 当一个人功成名就,就是整个家族的荣耀。 如果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就会被认为家教不严,甚至整个家庭都会受到牵连。 。 “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到古代社会的氏族,再到古代社会的家庭,中国古代社会虽然经历了数次转型,但家庭组织的基本形式却被保留了下来……古代国家对家庭进行了法律保护。父系家庭、制度”。 家庭法是发展的重要环节。 家庭法具有辅助国家法实施的作用,甚至存在于国家法之外。 例如,《武陵熊氏四修家谱》记载:“家法本与国家法相同,家法与国家宪法相一致。国家法虽远,家法却与国家法相一致。”法近,家法严,自有办法助国法。” 事实上,家庭法不能。 它更贴近人们的现实生活,家庭法也能获得人们的心理认可。 家庭法强调对父母利益的绝对保护,父母自然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 当父母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保护父母的利益就成为每个家庭成员的义务。 受“家不忧衰而无志”的家法启发,当家族中有血亲被杀时,家族成员发誓报仇自然就成为了行为准则。

(二)

违反州法律

血仇得到了法律的肯定。 例如,东汉《侮辱法》规定,儿子因父亲受侮辱而杀侮辱者,其死可减免。 虽然这给血腥复仇提供了法律和道德基础,但曹金华先生的研究表明:“它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大势力的发展和东汉王朝的巩固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历代自然也有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血腥复仇。 有学者认为,“法律禁止并不意味着国家从根本上否定复仇行为;禁止只是战略性的、权宜之计,因为复仇行为所追求的精神原则符合中国封建主义”。 王朝所追求的精神原则本质上是一致的。”从以往的血仇案件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司法方面对于血仇有着一定程度的宽容和让步。同样在立法上,古代官员对血仇行为还是有一定妥协的,为此,对中国古代有关血仇的一些立法进行了整理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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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历代都有很多关于血仇的立法。 由于作者能力有限,无法一一列举。 不过,上述例子分析足以说明,中国古代立法并没有一味禁止血腥复仇,也没有完全否定血腥复仇。 历朝典法在为血亲报仇的问题上也都做出了或多或少的妥协和让步。

(三)

自力更生的桥梁

纵观历史上的这些司法案例,笔者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案件的主角们宁愿冒险进行血腥复仇的行为,而不是诉诸政府,并诉诸法律手段来偿还家仇。并公平处理。 这些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是主角不够冷静吗? 前文列举的血亲复仇案件中,无论是赵娥、王顺、魏无忌,还是贾小女,他们的复仇行动都花了很长的时间,甚至十几年。 笔者认为,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足以让人对复仇问题产生新的思考。 然而,他们并不寻找证据和线索,而是利用政府司法审判将敌人绳之以法。 相反,他们以牙还牙,以暴制暴,进行报复行为。 他们只是简单地总结一下。 他们一时冲动,不够冷静,生出杀意,恐怕不太合适。 莫非政府无视民间纷争,引发报复? 可能不会。 有句古话说:“佛法施行于世,贫者不敢怨富,富者不敢扰贫,愚弱不敢智勇。” ,智勇者不敢轻视愚弱者。” 无论古今,中国或外国,佛法都在那里。 具有化解纠纷、结束纠纷的功能。 法律自然不会放任纠纷发生而置之不理。 当有血亲被杀时,人们选择自行救助,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公共救助不会干预事态。 例如,“北魏孙南玉,其夫被灵寿县人所杀,南玉追击仇人,欲自尽,其弟极力劝阻。南玉哭曰:‘女子视之。她的丈夫视她为天堂,她应该亲自去收雪,但他却把手伸到了别人身上。 于是被棍打死,有官员议论他的死,北魏皇帝下旨:“南舆重气节,忽视身体。 他以义犯法,因爱定罪。 情有可原,应该原谅他。”我发誓不与丈夫同仇敌忾,我会亲自为雪报仇,我不会假装对别人做什么,我会以正义触犯法律。即使我死而无恨,怎能指望你赦免?恐怕魏王也不会赦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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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女子孙南玉,丈夫被杀后,想为丈夫报仇。 抓住敌人后,她宁愿亲手杀掉他,也不愿听从别人的劝告,把他送去官府。 因为在孙南玉心里,丈夫是她最亲的人,她应该亲自报仇,而不是借别人的。 后来,孙南玉亲手用木棍将丈夫的仇人打死。 显然,孙南玉的思想和行为已经触犯了皇家法律,司法官员判处了他死刑。 可见,国家的公共救济也干扰了个人的独立救济。 本来,孙南舆并无侥幸逃脱凶手的意思,幸好,国君知道事情原委后,下旨,认为孙南舆因为耿直,触犯了王法,情有可原,赦免了。她。 无论是之前按照王法判处死刑,还是后来国王特赦赦免,都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自立的评价。 历史上也有徐元庆为父报仇的案例,他的行为选择也与孙南宇相同。

血腥复仇作为一种独立救济的选择,公然无视国家的公共救济,破坏了国家对使用暴力尤其是剥夺生命权的垄断。 人们做出这样的选择并不是史无前例的。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首先,从每个案件主角的心理角度来看,自我救济比公开救济更能满足人们处理家庭恩怨的愿望。 主意。 其次,在现代社会,“以解决社会纠纷为例,干预会产生两种诉讼成本:一是公共成本,包括国家维持司法系统运行的成本。二是私人成本,包括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费用、律师费、出庭应诉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以及旷日持久的诉讼所带来的负面损失。仅讨论私人成本,当公民因为原因而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倾向时,诉讼成本太高,意识、佛法都是没人关心的无用奢侈品。” 这种问题在古代社会更为突出,比如《聊斋志异·上三观》中,上三观悲剧结局的主要原因是他的两个兄弟无法为他们的兄弟讨回公道。父受冤屈,不得不投降,全家悲愤,于是上三观走上了血仇之路。古人本身就有厌恶诉讼、恶诉的观念,再加上司法官员之间地位严重不平等而普通老百姓,甚至一些司法官员的腐败直接导致人们寻求公共救济无果,所以人们更倾向于自力更生。

四、情感融入法律的司法考量

向过去学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得与失。 复仇的文化心理至今仍以“杀生”、“报应”的形式广泛影响着公众。 因此,血腥复仇虽然有悖于现代法治,但这并不妨碍它通过创造性改造为当代提供借鉴。 因此,上述研究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传统文化,而是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启示。 在当今社会改革转型时期,大量情节与法律冲突案件的出现,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司法层面妥善处理情法冲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法制环境建设。 “法律大于情感”是国家建设的基本法治,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无情”。 将情感融入法律,是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情感与法律冲突的解决之道。 除法律规定外,司法审判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考虑具体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回应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才能真正做到“司法有力、是非正义”。 ,有担当,有担当。” 温度”。

(一)

社会治理因素

个案的结果代表了主流司法观点对某种行为或价值的态度,从而引导公众的行为。 从经济角度考虑个案司法判决时,需要衡量因宽恕法外情形而导致个案审判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司法资源消耗与社会治理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治理。 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以“张某某”案为例,如果在案件判决中纳入报复因素,并基于报复因素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关怀和宽恕,就会诱发大量私人救济。以及社会层面的报复案件。 的发生,给社会治理成本带来巨大挑战。 因此,本案判决时不将报复作为考虑因素,在量刑上采取了从宽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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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传统道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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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判决中明确将道德因素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很容易导致双方利用道德文化传统无休止地争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不受限制,使判决结果出现一种不合理的情况。不符合法官个人道德。 辩护双方的认同感和言辞与不确定状态密切相关。 因此,司法实践对于将道德传统作为判断因素纳入审判的判决中抱有较为严谨的态度。 但“如果某个理由不仅与社会整体秩序相适应,甚至对维持整体具有重要价值,那么这样的理由就具有现实合理性。”

在某种情况下,“辱母”一词冲击了中国传统的情感价值观。 人们朴素的情感价值观认为,于某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他的行为在法律之外有着广泛的理性基础。 但这种行为却遭到了司法部门的负面评价,引发了公众对法律本身的担忧。 问题。 一审判决抛开了对“母辱”这一重要传统道德因素的考虑,片面强调“法律”因素,忽视了受害人的过错以及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强调“理性”。刑法中的“人”。 要求太高,他们认为即使母亲受到极大的羞辱,人身自由被剥夺,也应该保持理性,以正确的行为处理纠纷。 这种判决极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正义观念,引发广泛争议,造成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误解。 二审对“不法侵害”的内容作出了合理解释。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母亲受辱”的情节,认定受害人有严重过错。 出于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目的,结论是对于某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惩罚的结论填补了情感与法律之间的空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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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情感融入法律的实施途径研究

(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

“法非出于世间,非出于地而生,源于世间,合于民心”。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定,其适用应当体现人文关怀。 裁判过程应该是一个将己情与民情进行比较、与民心进行情感交流的过程。 我们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上述传统血仇案件判决所体现的宽大处理,正是基于法官对“人”的重视。 以血腥复仇为历史镜子,深入探索法律与情感冲突解决机制的过程,就是中国当前法律建设学习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 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法律文化体系过程中,必须汲取传统文化精髓,强调“情融入法”,追求法律逻辑蕴含的更深层次价值。 我们要回归“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要求,着眼于司法实践探索的出发点。 具体而言,司法审判应关注个案的特殊因素。 比如,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在评价他们的行为时,要考虑各方面,适当倾斜保护,解决他们的问题。 存在的实际问题是根本出发点。 又如,处理涉及民生、群众利益的“急、难、急”问题时,必须从群众利益、群众愿望、群众感受的角度考虑问题。善于倾听,同时做好讲法、说理、情感沟通。

(二)

维护法律的主导地位

“天下事不难立法,难难执行”。 “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裁判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情感融入法律的基础。 法律是判断的最高依据。 将情感融入法律,并不意味着允许道德判断、舆论判断、法外调解。 在将情感融入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预见性,平衡司法主动性与法律规定稳定性的关系,坚持法律的主体地位。 尽管在处理特定案件时,现有的法律规定可能是不完美的,甚至可能是矛盾的,但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申请的规则,善于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深入探讨法律规定的原始含义,并为法律领导。 解决法律应用问题的功能。 “情感”的因素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扮演补充角色。 根据在法律规定中完成合法性的理由,可以用作确认法官证词并优化判决的推理的材料,从而使案件处理结果更接近案件的实质性正义和判决的推理文件更温暖和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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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建审判的合理性

判断的合理性是解决考虑社会正义的整体概念,法律本身的内部逻辑以及法律应用的稳定性的问题,并将“情感”因素纳入法律考虑,以使判断更合理并且可以接受。 问题。 为了正确解决这个问题,作者认为它可以逐步完成以下路径:首先,表征案件中涉及的“情感”因素。 那就是确定它是否属于上面提到的“法律外因素”,可以根据法律考虑。 判断力的结果必须与一个政党的意识背道而驰,因此,如果这里的情感只是个人感受涉及一个政党的私人利益,并且没有提升到社会的集体意识,则不应将它们包括在考虑; 其次,考虑法律规定本身是否有“将情感整合到法律上”的空间。 即使将其确定为可以在第一步中考虑的因素,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影响司法机构,更不用说在法律外部与法律外部因素打破法律的内部逻辑和应用平衡。 正义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 因此,在完成第一步的基础上,有必要找到适合情感的法律应用空间。 第三,进行法律逻辑反思和合法性的理由,以“将情感融入法律”。 在将“情感”整合到“法律”中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夸大“情感”的因素,以获得社会认可,这将对法律本身的法律制度造成损害,这将导致混乱法律和不良社会指导的应用。

(四)

加强法治的宣传和指导

在自学时代,公众的注意力很容易聚集并形成压倒性的公众舆论。 由于沟通渠道和媒体的多样性,信息传播的质量是不平衡的,公众很容易被虚假或倾向的信息误导,导致负面的司法误解导致司法机构和舆论之间的争议。 例如,在张穆穆(Zhang Moumou)的情况下,媒体只将张穆莫(Zhang Moumou)描绘成一个英雄,从理性和传统的虔诚的角度为母亲报仇,并且未能客观地传达其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当前的要求的要求在我国建设法治。 在这种情况下,这引起了人们对判决的误解。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法治的宣传和指导,并领导更法律和理性的社会氛围:首先,加强裁决的推理。 司法审判应发挥其适当的指导功能。 在情况与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的公众误解,以便在文档的撰写中可以做出相应的回应,并应使用足够的法律解释来解决它们。 公众误解构成了公民对法治的信念。 确保裁判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公平的立场和明确的态度,以增强裁判的公平和温暖。 第二个是加强典型案例的促进。 充分认识案件在宣传法治中的重要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善于挖掘情况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案件,为法治创建多元化的宣传渠道,并使用生动的案件以及务实地球法律评估是通过“使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来建立良好的公民专注于解决矛盾的文化氛围。

结论

情感和法律的有机统一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最独特的特征。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过去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 由于传统的司法文化过于强调家庭道德关系,因此通常会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 复仇就是一个例子。 鲜血报仇的概念并没有被古人鄙视。 它不仅在立法中受到妥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认可。 例如,魏·瓦吉(Wei Wuji)的案件报仇了他的父亲,贾武的姐姐和兄弟为父亲报仇的案件以及太阳nanyu的案件,例如丈夫的复仇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但过分强调了监狱检查期间涉及的当事方的家庭关系,并免除了他们的罪恶感。 此外,民间社会还在“ Yuefu诗集集合”中写了一部特殊的作品“ Qin nu Xiuxing”,以赞美这种血液报仇行为。 过去,人们的潜意识不可避免地构成了抵制法律和报仇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当发生类似的事件时,人们还将鲜血报仇视为行为的首选,完全忽略了该国法律纠正的权力和有效性。 毫无疑问,这与当今的社会一致。 法治的概念是大不相同的。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批判性地吸收,创造性地改变并摆脱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 但是,摆脱误解的道路是深入研究传统的法律文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局限性和缺点,限制黑暗面的传播,并摆脱误解。 过去的血液复仇概念是在过去形成的,过去法律的宽容也很普遍。 西方历史法学院的代表萨维尼(Savigny)认为:“法律的应用首先解释当时适用于争议的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考虑立法者的立场,并人为地重复立法者在立法者中的行为立法者的立场。” 我们不能要求古代法律违反历史局限以限制当今人民,我们也不能“悲伤和忽略它,也使后代“为后代感到悲伤的人们”的悲剧再次出现。从过去和现在学习,现在是我们现代人建立法治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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