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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父亲打了”,天心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导读 今天是3·8妇女节,每位女性都值得被关爱,天法小新首先祝大家节日快乐!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是最能体现法律温情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是最能体现法律温暖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被广泛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表明家庭暴力在我国不再被列为“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33岁的冯静(化名)的申请,因经常遭受父亲冯山(化名)的家庭暴力,依法对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我被我爸爸打了”

2021年12月22日,冯山因手机丢失需要卡号挂失,于是来到女儿冯静住处请她帮忙挂失。 冯静致电客服后,被告知电信工作人员晚上下班,无法处理此事。 冯山对此极为不满,遂对女儿冯敬进行殴打、侮辱,致使冯敬颈部皮下充血。 冯敬次日前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月29日,冯静向天心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生未考上985遭父亲家暴

“这么多年,我一直遭受家庭暴力。”

天心区法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了解到,冯静从小就受到父亲以教育为名的殴打、虐待。 即使现在已经是成年人了,33岁的她在日常生活中仍然无法摆脱被殴打的噩梦,但因为想念家人,之前从未尝试过报警求助。

2022年1月18日,天心区法院依法传唤冯山接受讯问调查。 他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天心区法院给予其口头警告、训诫处分,并告知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冯珊珊当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打女儿。

人身安全保护令下达前夕,申请人冯静联系审判长,称自己想念家人,又临近新年,所以想先撤回申请,等后再做决定。春节。 近日,冯静来到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申请,天心区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生未考上985遭父亲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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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拒绝在黑暗中保持沉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恐吓等形式实施的身体、精神和其他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身体,造成受害人身体或精神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并可能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痛苦或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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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此案的法官

家庭暴力是一种应该受到全社会负面评价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的父亲冯山长期无缘无故地对女儿进行肆意殴打、侮辱,这是一种畸形的封建教育观念。 每次女儿冯静遭受家庭暴力时,她都会想到亲情,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一个错误的观念。 殊不知,忍耐的结果将是暴力的加剧。 选择纵容暴力就意味着永远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并对此感到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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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该如何自救?

1.避免直接对抗,保留证据,立即报警

受害人应尽量避免与施暴者直接对抗,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如果遇到危险,应尽快拨打110报警,并明确告知警方报警原因是家庭暴力,而不是普通的家庭矛盾或普通冲突。 如有争议,双方应在警方见证下进行笔录,并要求警方出具委托伤情检查表,并凭伤情检查表申请伤情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信。 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2、拨打女权热线12338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受理妇女儿童侵权案件投诉。 在全国各地,用手机或座机拨打“区号+12338”,即可获得当地妇联提供的及时有效的维权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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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胁迫、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众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援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受害人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或者目前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明确具体的内容。要求。

4、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妇联、居(村)委会等寻求庇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临时收容所或者依靠救助管理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施暴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举报、寻求帮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后,应当提供帮助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求助。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应当对家庭暴力实施人进行法制教育,必要时对实施人、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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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有效保护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下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搬出申请人的住所; (四)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期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续。 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谴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标题:《33岁女儿遭父亲家暴,天心区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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