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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男子交房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败诉被判索赔4万元

导读 南宁市民张先生向开发商索赔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官司败诉。

向开发商索赔,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败诉

先生之所以要起诉律师事务所,还得从他们的购房经历说起。

律师未到庭致败诉 被判赔600万

几年前,张先生在邕宁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由于开发商迟迟未交付房产,他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2006年12月5日,张先生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聘请陈律师代理本案。 合同签订后,陈律师递给张先生一份律师函,请他与开发商协商。

然而,这次谈判并未成功。 2007年5月15日,张先生与该律师事务所再次签订《代理合同》,委托陈律师代表其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索赔违约金36790元。 三天后,此案在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开发商否认收到张先生的律师函。 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已将律师函寄给开发商。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早在2007年1月5日就已到期,且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而被驳回。

张先生提出上诉。 2007年11月30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未到庭致败诉 被判赔600万

他认为律师玩忽职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新台币四万元。

张先生认为,之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是因为律师的拖延造成的。 2008年2月,张先生向市律师协会投诉,但无果。

2011年5月,张先生向青秀区法院起诉该律师事务所,主张该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迟交房违约金损失、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8077元。元。

今年5月31日,该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该律师事务所辩称,陈律师在履行代理义务时没有任何错误。 在第一份《代理合同》中,张先生没有授权陈律师代为起诉,也没有在起诉书上签字。 与此同时,律师已经提醒了张先生。 此外,该律师事务所还指出,在张先生向该律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中,张先生再次犯了超过诉讼时效的错误。

律师未到庭致败诉 被判赔600万

所有起诉都有时间限制,法院驳回了所有请愿书。

近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律师履行合同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在与张先生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未在律师函上签字。 张先生未将此情况告知其律师,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应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代理合同》,律师要提起诉讼,必须由张先生签字,但张先生并未在诉状上签字。 因此,律师的代理并无过错。

本案中,张先生起诉该律师事务所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30日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至其2011年5月提起诉讼之日止。张先生提起诉讼时,两年诉讼时效已满。 尽管张先生于2008年2月2日向市律师协会投诉,但这并没有成为中止诉讼的理由。 法院一审指出,律师协会只是律师执业中行业标准的管理组织,无权处理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之间因律师执业产生的民事纠纷。委托律师。 此外,律师协会仅收到证明材料,并未组织双方调解。 不能证明张先生在申诉时提出了保护其公民权利的要求。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梁静 通讯员郑如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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