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切实做好鞍山市非户籍居民城镇落户相关工作,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鞍山市促进本市非户籍人口落户若干措施》和《政策》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特别配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外地城市迁入本市城镇地区(农村除外)的非户籍人员。 落户本市后,适用本市户籍迁移政策。 本市县区之间户籍迁移仍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民户籍迁移必须遵循“实际居住地与户籍相同”的基本原则,按照户籍迁移地实行分类登记“零门槛”准入政策。
第四条 公民申请迁移户口,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同户成员或者同户人员办理。 直系亲属将代为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非户籍人员的安置,应当经搬迁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查,或者经所长批准后,由户籍民警签发《批准迁入证明”。 户籍管理必须由专职、在职人员实施。 警方将对此负责。 协助人员只能在户籍民警的指导下从事户籍、身份证办理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 户籍管理工作中,户籍警察是第一责任人。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责制和终身责任制。 对于所承担的业务,无论职务或职位的任何变化,都将追究终身责任。 办理户籍时违反本细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民办理户籍事务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 公安机关无法留存原件的,还须同时提交复印件。 公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外文翻译资质的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文,并由译者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所有申请材料扫描生成电子文件并提交系统保存,并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送交派出所档案室长期保存。贮存。
可以通过公安网站查询居民户口、身份证信息并能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卡片; 如果公安网站或者户口簿上的信息能够准确,则不再需要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 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查群众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鉴别真伪。 对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户籍警察签名和印章。 注明审查日期。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文件格式不正常,必须通过深入核实或信函调查予以确认。 需要审批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必须以《一次性申报表》的形式明确告知。 申请及申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如需审批、审核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第九条 市局和各县(市)局、分局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是户籍管理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监督管理职能。 要建立对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的定期检查机制,确保定期检查。 开展随机抽查,主动监管,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对使用虚假材料、证件、证件等骗取户籍、身份证件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工作中必须对人口贩卖、身份漂白、网络逃亡等违法犯罪人员和线索进行查处。 的,要及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家庭出租户和集体户。 如果共同居住的成员之间有亲属关系,则登记为家庭户。 严禁未满18周岁的人员单独迁入我市(随父母团聚的除外)。
如果您租赁或借用房屋,经业主同意,可以在出租地址落户,并登记为家庭租户。 出租户的住户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标记为“出租”。 非法自建房屋或者没有基本生活设施的非住宅不予登记。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为集体户。 集体户主要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公共广播户等。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 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有合法稳定住所供职工共同居住的,可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 单位一般设立单位集体户。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的房产证明;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招(聘)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缴费凭证;
(四)单位招用(聘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五)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籍人员的指定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学(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可以建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供学生共同居住;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做好集体户籍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和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的指定证明。
第十六条 本市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住宅:
(一)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户籍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未建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并签订招聘(就业)合同的单位引进的人才,或签订就业协议并颁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居民身份证和集体户籍人员指定证件。
第十八条 各户籍派出所应当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公共广播户口登记。 社区公共住户是指因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使用权转让而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移民。 可以在房屋所在社区的社区公共广播户口登记处落户。 社区公共广播入户登记地址为市区派出所各社区居委会的实际地址,地址登记号码以户为单位。
第十九条 家庭户(含家庭租赁户,下同)户主一般是本户常住居民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和管理与本户相关的户籍登记,并有义务督促其他家庭成员及时申报各项户籍事项。
第二章规则
第一节:与亲戚定居
第二十条 拟落户亲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持下列材料申请落户,同时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随迁户口。
(一)与直系亲属定居。 受助人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家庭户籍,可凭以下材料申请落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避难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与被寻求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如有随行人员(户口本、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父母关系),需提供与随行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齐全,需填写《安置审批表》,由户籍警察直接办理。
(二)与非直系亲属定居。 受助人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家庭户籍。 可以凭以下材料申请落户,也可以随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移。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避难者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已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的,购房登记合同、购房发票或契据)需提供证明)、户主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被寻求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如有随行人员(户口本、人口信息无法体现夫妻、子女、父母关系),需提供与随行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5、非直系亲属欲落户的,应由户主亲自出具《同意落户意见书》;
6、申请人与被移送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上述材料齐全的,须填写《安置审批表》,报派出所所长批准。
第二部分:与朋友解决
第二十一条 投靠朋友落户且被避难人有合法住所和户口的,可以凭下列材料提出申请,也可以将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还有父母和你在一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已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的,购房登记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户主居民身份证;
3、如有随行人员(户口本、人口信息无法体现夫妻、子女、父母关系),需提供与随行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户主亲自到场签字确认友谊,并出具《落户协议书》;
5、申请人与被移送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上述材料齐全的,须填写《安置审批表》,报派出所所长批准。
第三节 合法稳定的居住定居
第二十二条 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同时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一)取得合法产权并定居房屋(包括符合居住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屋、合法自建房屋等)。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如已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请出示购房登记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契据);
3、如有随行人员(户口本、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父母关系),需提供与随行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本人或者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的,视为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未设编委会的新建小区,可根据房屋或派出所的产权证书与产权单位或社区房产确定房产产权,由当地地名办共同协商登记。地名门牌、门牌进行地址登记,直接指示行政属地居(村)委会提前为群众解决安置问题。
上述材料齐全,需填写《安置审批表》,由户籍警察直接办理。
(二)租住公有产权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类型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公租房的租赁使用证明;
3、如有随行人员(户口本、人口信息无法体现夫妻、子女、父母关系),需提供与随行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与被移送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在租赁公共财产的地址定居,任何人不得在该地址定居; 房屋无具体编码地址或因停建、撤回等原因无法落户的,搬家者可以在其居住社区的公共地址申请落户。
上述材料齐全的,须填写《安置审批表》,报派出所所长批准。 办理户籍警务业务时,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租赁”。
(三)私有产权出租房屋落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3、如有随行人员(户口本、人口信息无法体现夫妻、子女、父母关系),需提供与随行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业主亲自到场签署并出具《同意安置意见书》;
5、申请人与被移送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要在租赁的私人房产的地址定居,任何人都不得在该地址定居; 若房东不同意和解,搬家者可按标注的出租屋地址办理户口登记,户籍民警应在出租屋地址后缀处标注“-1”,由搬家者新地址办理搬家者的结算; 搬家者租用的私人房屋因无具体编码地址或因停租、退租等原因无法落户的,搬家者可以在其居住社区的公共地址申请落户。 。
上述材料齐全的,须填写《安置审批表》,报派出所所长批准。 办理户籍警务业务时,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租赁”。
第二十三条 公民合法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申请,通知原户籍人搬出。 原户籍人拒绝搬出或者不符合搬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允许新的合法居民在该地址落户,并及时通知原居民搬出住所。 。
第四节 大中专学生落户
第二十四条 允许大学生落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进城落户。 他们可以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
2、学生证截图或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入住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友家庭、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
上述材料齐全,需填写《安置审批表》,由户籍警察直接办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地区落户。 他们可以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2、户籍过户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入住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友家庭、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
上述材料齐全,需填写《安置审批表》,由户籍警察直接办理。
第五节 其他条件结算
第二十六条 因投资兴业、人才引进、转岗、事业单位聘用、公务员录用、特殊贡献等原因落户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家庭中定居,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与他一起搬家。
(一)投资设立企业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商业营业执照。
(二)引进人才落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申请表;
2、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钢都人才卡》。
(三)工作调动、转岗及结算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人员调动登记表;
3、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转令。
(四)招聘与安置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公务员录用通知或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登记表。
(五)专项捐款的结算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各种奖励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六)随军家属安置
1、有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批准手续;
2、结婚证书;
3、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七)其他按照规定允许搬迁的情况,应当办理相关人员的户口簿和搬迁审批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依次申请入住其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亲友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
第三章 户口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 非户籍人口由户籍警察直接办理落户。
(一)处理范围
1、取得合法产权并入驻房屋;
2、大中专学生落户;
3、与直系亲属的安置;
4、投资创业;
5、引进人才落户;
6、工作调动、搬迁;
7、招聘及安置;
8、特别捐款的结算;
9、随军家属安顿。
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籍申报事项。
(二)户籍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籍警务窗口直接受理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如需走访考察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第二十八条 经局长批准的非户籍人口,应当在
(一)处理范围
1、与非直系亲属定居;
2、与朋友结算;
3、公私财产的出租和定居;
4、搬到社区公共地址并安顿下来。
(二)户籍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申请,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如需走访考察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第四章 搬迁许可证的核发
第二十九条 派出所直接受理外地非户籍居民迁入审批,实行省外搬迁网上审批、省内网上搬迁审批,实行迁入业务“一站式办理”。省。
第三十条 公民申请跨省市户口迁移,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实申请入住人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发放程序,并在户籍民警个人印章上盖章; 《批准入住证明》存根、第二页、第三页特别签名;
(二)省外人员申请户籍搬迁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毕,应当场打印《搬迁批准证明》(存根留档),并由申请人办理持搬迁许可证明到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迁移;
(三)省内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只要派出所审核完毕,当场网上开具《批准入住证明》(纸质打印并存档),户口注册转移将直接以“一站式”方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做好发证工作。 《批准入住证明》是公安部、省级部门、市局备案的重要法律文件。 其发行、回收、使用、储存都有严格的要求。 为此,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基层户籍窗口日常使用情况,严格做好搬迁证件号码登记工作,明确相关派出所及相应责任人员。各号码段,记录存根、主页、搬迁证明页。 所附页、缝应加盖分局或县(市、区)公安局户籍专用章,然后有序分发至各户籍派出所。 所有单位都必须完成收集,使用和发行空白居民家庭注册书籍,家庭注册许可证转让证书,家庭注册转让证书和其他家庭注册证书的收集,使用和发行的注册记录,并且移交警察必须签署并注册。 对于空白的家庭注册文件,有必要指定一个专门的人进行保管,并为严格防止损失,盗窃和非法交易设置特殊的存储安全性,并确保将责任分配给每个人,并且管理层已就位。 如果发现在日常监督或业务处理中发现证书丢失,则必须尽快将其报告给市政局,并且不允许延迟报告。 市政局将立即向省级部门和公共安全部报告,以立即应对危险,严格控制局势,并根据法律和法规执行纪律和问责制。
第32条:准备好设备。 每个家庭注册警察局都必须配备打印机,这些打印机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同时打印“搬迁的批准证书”和家庭注册书籍和页面。
第33条:加强日常管理。 每个家庭注册警察局应进行注册,申请和使用“根据证书编号获得的“搬家批准证书”的管理。 家庭注册警察是负责印刷和使用证书和二手证书的回收利用的第一人。 批准机构分散后,家庭注册警察将负责批准和签发证书。 在使用警察局的搬迁许可证后,可以在分支机构使用搬迁许可证存根以获得新的“入住批准证书”。 警察局报告的搬迁许可证存根将由分支机构验证。 档案将由分支机构保存和存档。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遵守家庭注册管理条例的要求,并遵守系统,即不允许未使用的文件被带出办公区域。 一天工作后,必须将它们与家庭注册密封件和其他空白的家庭注册文件,身份证等锁定,以存放在集中的储物柜中。
第34条加强培训和指导。 每个县(城市)局的家庭注册管理部门必须非常重视它,并以批处理中的集中式或现场培训的形式进行商业培训。 及时提供有关相关处理事项,过程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及时培训,以全面提高基层警察处理新业务运营的能力。 同时,在启动业务后,每个县(城市)局的家庭注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业务流程运营标准的监督和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在线和离线监督措施,定期监督和监督和监督和指导随机检查和评估每个警察局的业务处理和材料。 批准和其他条件必须确保该市警察局的注册警察的专业水平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35条这些详细规则清楚地规定了家庭注册事项的程序和所需程序,每个单位和家庭注册窗口均不得随意添加更多。 如果这些详细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则相关单位必须要求市政局或省级部门进行指示,并且不应要求公民提供与家庭注册事项无关的证书,以确保减少证书的证书促进人们并优化业务。
第36条这些规则中的以下术语的含义:
亲属证明:指法律文件和司法文件,例如出生医疗证书,收养证书,结婚证书,家庭登记册等。
直接亲戚:包括配偶,父母(父母,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和孙子(孙子)。
法律和稳定的住所(包括租金):包括自购买的房屋,合法的自建筑房屋,符合生活条件并实际生活的借用房屋,政府授权的各种经济适用房屋和个人使用,单位,单位公共住房,出租房屋等
法律和稳定居住证明:房地产注册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共房屋租赁证书,租赁房屋注册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房屋购买合同等
第37条这些详细规则应由安山市政公共安全局的人口和出口管理局解释。
第38条这些详细规则应在颁布之日起生效。
和解协议
同意书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