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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空抛物罪”入刑后首例适用罪名刑罚

导读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也是“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后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望安乐死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望安乐死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高空投掷物罪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也是宽城区首例“高空投掷物”犯罪受到处罚的案件。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望安乐死

7月7日晚,在宽城区紫金大厦小区五楼,被告人卢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执。 为了发泄个人愤怒,卢某将玻璃瓶、LED灯板等危险物品扔出窗外,导致受害人杜某汽车的天窗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望安乐死

宽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因家庭纠纷,从其五楼住所投掷玻璃瓶等危险物品。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投掷物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望安乐死

法官寄语:为惩治高空抛物行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全面界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有义务查明责任人。 。 此外,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将高空投掷物品罪作为独立犯罪实施。 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投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罚款。” 这意味着,即使高空投掷物品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不违法,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安全在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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