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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导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陈晓露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

主审法官因重大过失故意隐瞒、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和主要证据,造成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内容近日,湖北省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未到庭致败诉 被判赔600万

《意见》旨在加快构建与审判权新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制约和监督体系。 共14条,包括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权规范行使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常态化等内容。 三方面工作联络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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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办案法官应当综合审查律师提交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重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情况。并对案件审理情况及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解释。

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应当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讨论的重点,是否采纳必须明确意见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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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湖北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通知律师在审判委员会相关会议上提出辩护、代理意见并接受询问。

律师发现被诉法院生效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差异的,可以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被诉法院部门、审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意见》明确,法官是否采纳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是否采纳辩护、代理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如果法官不服或者不认可相关证据,不经分析论证,不能直接使用“无事实无法律”。 据此,本院不予采纳”作为结论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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