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名女子在洱海裸泳。视频截图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 视频中,岸边的围观群众甚至为女子的举动欢呼雀跃。 11月22日,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洱海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禁止游泳。 “只允许在西洱河兴达大桥至门区范围内游泳,一些开阔水域,不可能全部控制。一般来说,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游泳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女子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当地警方此前曾就洱海裸泳问题进行过处理。
虽然媒体在引用视频时已做了相应处理,但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视频中有一名气球商贩路过,而女子游泳的岸边正是洱海步道,因此可以判断,地区并不偏远。 1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大理市宣传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那么,这种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四川一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晓明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该女子在大理洱海裸泳属实,属公共场所,且已年满14岁,具有充分的身体素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女子可以被拘留。
林晓明还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被废除。 “总体来说,法律的效力和级别高于法规,因此,女子的行为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四川分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拘留。但不超过十天; 但对于裸泳的女性来说,很难适用这一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没有法律要求游泳时必须穿泳衣。
王仁根律师表示,如果当地群众履行了安全防护措施和提醒义务,私自下水游泳,即使涉及安全问题,也会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如果水体属于水源保护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捕捞或其他可能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的活动。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钓鱼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的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