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画面显示一名裸体女子在水中游泳,岸边坐着三人。 女子的举动引起了围观群众的欢呼。
11月22日,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核心生态保护区禁止游泳。 该女子裸泳行为涉及公安法规,警方此前曾处理过此类问题。
工作人员表示,游泳区域划分严格。 游泳仅限西洱河兴达桥至大门区域。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禁止游泳。
11月27日,我们从大理市宣传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 公安机关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目前结果尚未公布。
那么,这种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易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晓明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该女子在大理洱海裸泳属实,属于公共场所,且已年满14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根据公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拘留;不超过十天。” 该女子可能会被拘留。
林晓明还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被废除。 “总体来说,法律的效力和级别高于法规,因此,女子的行为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四川分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拘留。但不超过十天; 但对于裸泳的女性来说,很难适用这一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没有法律要求游泳时必须穿泳衣。
王仁根律师表示,如果当地群众履行了安全防护措施和提醒义务,私自下水游泳,即使涉及安全问题,也会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如果水体属于水源保护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捕捞或其他可能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的活动。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钓鱼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的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华商报、观察者网、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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