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某福等人制售假冒产品案——生产、销售假马肉、鸭肉等牛肉制品
2020年以来,被告人沉某福实际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时,委托被告人沉某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请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 2020年4月,沉某福投资成立电商部门,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30余家门店,销售生产的肉类加工产品。 之后,沉某福组织人员采购马肉、鸭肉、鸡肉、猪肉,通过腌制等工序制作“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小腿、五香牛小腿、五香牛小腿” 、焖、烤、晒。 ”等假冒牛肉产品通过线下渠道和线上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沉某福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产品,总销售额超过2690万元。此外,沉某福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产品,总销售额超过2690万元。还有人还生产、销售冒充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的假芝麻油,总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沉某福等人提起公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被告人沈某福等人冒充正品,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假芝麻油,销售总额超过28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沉富、沉才为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 据此,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沉某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沉某才、刘超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处无期徒刑。 处十五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曾某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伟购买混合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的西布曲明。他自己。 压片糖等减肥产品以及曲敏等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产销总额超过40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伟手中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剂20余袋、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 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检出西布曲明。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伟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伟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曾某伟认罪并接受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伟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案例三: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
被告人付某德是贵州省黄平县一家米粉加工店的经营者。 2020年5月,付某德为了提高米粉产量、延长储存时间,在米浆中添加硼砂生产米粉,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出售。 同年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旭德生产的米粉进行了抽查。 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 同年10月13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付某德经营的米粉加工店内查获硼砂15.3公斤。 经查,2020年5月至9月,付某德共销售添加硼砂米粉18000余公斤,总销售额22000余元。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付某德提起公诉。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犯罪。 付某德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4: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腊肉时喷洒敌敌畏
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浙江省东阳市菜市场销售腊肉。 他们用杀虫剂敌敌畏喷洒培根来杀死昆虫。 他们共销售喷洒敌敌畏的腊肉产品70公斤,总销售额2600元。 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在查获的腊肉样品中检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张某玉、张某提起公诉。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宇、张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并接受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月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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