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4起案件涉及牛肉制品、减肥食品、米粉、腊肉四类食品。 其中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 他们都极具代表性。 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重刑、重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目录
案例一:沈某福等人制售假冒产品案——生产、销售假马肉、鸭肉等牛肉制品
案例二:曾某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案
案例三: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
案例4: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腊肉时喷洒敌敌畏
案例一:沈某福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马肉、鸭肉等假牛肉产品的生产、销售
案件简要事实
2020年以来,被告人沉某福实际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时,委托被告人沉某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请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 2020年4月,沉某福投资成立电商部门,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30余家门店,销售生产的肉类加工产品。 之后,沉某福组织人员采购马肉、鸭肉、鸡肉、猪肉,通过腌制等工序制作“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小腿、五香牛小腿、五香牛小腿” 、焖、烤、晒。 ”等假冒牛肉产品通过线下渠道和线上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沉某福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产品,总销售额超过2690万元。此外,沉某福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产品,总销售额超过2690万元。还有人还生产、销售冒充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的假芝麻油,总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诉讼流程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沉某福等人提起公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被告人沈某福等人冒充正品,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假芝麻油,销售总额超过28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沉富、沉才为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 据此,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沉某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沉某才、刘超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处无期徒刑。 处十五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相对廉价的马肉、鸭肉等假牛肉产品牟取暴利。 此类假牛肉产品通常出现在牛肉干、牛肉卷、牛肉丸、烧烤配料等产品中。 添加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这样的效果,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 不法分子更容易通过电商平台、直播等方式隐瞒产品真实质量,严重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加大监管打击难度。 该案是一起规模较大、有组织、连锁性的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 它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特别巨大。 司法机关办案时注重区分主犯和共犯,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平衡。 该案例还提醒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直播等购买食品时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充分了解产品品牌、成分、口碑评价等,如果遭遇欺诈,必须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提出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曾某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案件简要事实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伟购买混合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的西布曲明。他自己。 压片糖等减肥产品以及曲敏等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产销总额超过40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伟手中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剂20余袋、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 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检出西布曲明。
诉讼流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伟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伟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曾某伟认罪并接受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伟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典型含义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危害食品安全的常见多发犯罪。 西布曲明曾经被用作减肥药。 随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服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 因此,决定于2010年停止使用西布曲明。 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名录》,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本案被告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着力打击全链条。 本案中,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类似案件过程中,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人,通过电子数据整理、物流转运记录挖掘等方式,进一步深挖源头。并成功起诉十余名下级特工,形成犯罪链条“全覆盖”打击。 此外,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情况,司法机关还延伸司法职能开展溯源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净化网络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应谨慎,尤其应警惕那些促进快速减肥的产品。 不要一味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产品安全。
案例三: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
案件简要事实
被告人付某德是贵州省黄平县一家米粉加工店的经营者。 2020年5月,付某德为了提高米粉产量、延长储存时间,在米浆中添加硼砂生产米粉,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出售。 同年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旭德生产的米粉进行了抽查。 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 同年10月13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付某德经营的米粉加工店内查获硼砂15.3公斤。 经查,2020年5月至9月,付某德共销售添加硼砂米粉18000余公斤,总销售额22000余元。
诉讼流程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付某德提起公诉。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犯罪。 付某德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含义
米粉是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特色食品,但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延长米粉的保质期、保持其韧性,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等物质。 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录》中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长期食用含有硼砂的食物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尤其是对人体的伤害。 对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的毒性作用。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德在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机关还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人员、餐饮业经营者、副食品经营者、消费者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了庭审。 他们在讲法理的同时,也努力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着力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四: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腊肉生产、销售过程中喷洒敌敌畏
案件简要事实
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浙江省东阳市菜市场销售腊肉。 他们用杀虫剂敌敌畏喷洒培根来杀死昆虫。 他们共销售喷洒敌敌畏的腊肉产品70公斤,总销售额2600元。 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在查获的腊肉样品中检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
诉讼流程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张某玉、张某提起公诉。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宇、张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并接受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月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含义
一些不法商贩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等农药,以防生虫。 敌敌畏是《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录》中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的有毒物质处理。 、有害食品犯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公开听证、法庭教育、媒体宣传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警示公众购买腊肉产品时选择食品供应链可追溯的产品在农贸市场。 ,成为对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负责的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