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主任铤而走险
自费购买头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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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对科研人员为实现科学突破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予惩处。依据其立功表现,依法投降。 宽大。
为了研究老虎等哺乳动物的分类、起源和进化,尽快收集和完善老虎亚种的数据,他冒险自费购买了哺乳动物头骨,涉嫌犯罪。 辽宁省北镇市检察院近日审结此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院方未办理案件并结案。 而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私自获取动物头骨进行科学研究的行为、危害后果、自首情节等进行详细分析论证,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法律定性。 ,依法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费购买野生动物头骨
实验室主任采取绝望措施
2014年至今,黄在市自然博物馆担任实验室主任,主要从事老虎亚种的分类和进化研究。 同时,为了研究老虎等哺乳动物的分类、起源和进化,实验室需要定期采购哺乳动物头骨。
但由于实验室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动物头骨标本进行研究,申请程序相对繁琐,审批周期较长。 为了抢占科研进展,黄决定铤而走险,自费购买头骨。
黄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中间人罗某(已另案处理),并表达了收购动物头骨的愿望。 随后,黄某通过罗某向张某(已另案处理)非法购买多个动物头骨,共计花费13万余元。 2021年7月,黄某购买的虎头骨在走私运输过程中被海关查获,遂发生此案。
负责办案的北镇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德峰表示:“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时,黄某不仅主动供述了购买虎头骨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承认自己以前在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下的罪行。 非法获取另外3个野生虎头骨、1个野生狮子头骨、1个沙漠狐头骨等违法犯罪事实,并上缴所有非法获取的野生动物制品。”经查明,黄某非法获取上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97.85万元。
2022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伤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案件移送北镇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核实自首、立功情况
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审理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供述,购买该头骨是为了尽快收集、完善老虎亚种数据,推动老虎亚种分类的科研成果。 “经调查得知,黄某痴迷于对老虎等野生动物的研究,在网上私自购买老虎头骨等动物头骨进行科学研究,以缩短科研周期,并非为了倒卖牟利。其犯罪主观恶意而社会危害很小。” 该院第一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阳说。
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核实黄某在科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得知,黄某是我国老虎种群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杰出学者,取得了多项成果。重要科研成果,为提高我国老虎研究领域做出了贡献。 为其地位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黄在取保候审期间重返工作岗位,继续带领团队完成多项重点科普和科研任务,符合“其他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节。国家和社会”。
此外,公诉人认为,黄某被传唤后,第一时间到锦州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 结合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收集案件证据、自愿返还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等具体情况,办案检察官初步认定黄某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专家论证+公开听证会
谨慎处理,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宽容决不纵容,谨慎求正义!” 北镇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光告诉记者,鉴于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法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后,确定了本案的办案原则。
杨光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北镇市检察院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动物研究和科学研究领域专家的意见。
根据专家意见,北镇市检察院还组织了是否对黄某相对不起诉的公开听证会,并邀请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公开听证。 经过讨论,听证人员一致支持检方对黄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
北镇市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对于科研人员为了科学突破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以立功投案为由,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请放心,我一定会吸取这次惨痛的教训,今后一定会脚踏实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 得知检察院不会起诉自己后,黄松了口气,表示以后会尽力而为。 学会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鉴定问题。
此外,为避免“放手”,进一步落实法制教育主体责任,达到教育惩戒目的,北镇市检察院主动联系黄某所在单位,采用远程会议方式传达不予立案决定。起诉并进行谴责教育。